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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法院主动审查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及被保险人是否
同意的内容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
目录
(一)中央层面法规….…………..1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2
一、关联法条
(一)中央层面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二)地方法院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82.人身保险有无保险利益是否属于人民法院需要依据职权审查的范围
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合同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欠缺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职权
审查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且不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第五条《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合同无效。”为遵循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防范道德危险,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投保人在订立人
身保险合同时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欠缺保险利益的,合
同无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七、人身保险有无保险利益。是否属于人民法院需要依据职权审查的范围?
为防范道德危险,《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
益的,合同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欠缺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职
权审查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且不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
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
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一书第54-77页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5)21号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
额。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就保险利益、死亡险中被保险人同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我国《保险法》经过多次修订,
变化巨大。1995年《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
效。”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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