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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第52条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 法工委权威释义、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案例裁判规则.pdfVIP

保险法 第52条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 法工委权威释义、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案例裁判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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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

释义、最高法院法官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相关案例裁判规则

目录

二、保险法第52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2

三、保险法第52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权威理解与适用…..……...3

三、相关案例裁判规则………...7

一、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修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

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

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39.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应当认定为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

二条所称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认定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改变保险标的的用途;

(二)改变保险标的的使用范围;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发生变化;

(四)保险标的自身发生变化;

(五)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发生变化:

(六)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程度超过投保时可预见的承保范围;

(七)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其他情形。

保险人主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0.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保险人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的标准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在保险合同双方

对于保险费的增加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保险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保险人主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后不符承保条件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保险人主张增加保险费,当事人对增加的保险费数额提出异议的保险人应当举证证明保险费增加数

额与危险增加程度相适应。

41.保险事故发生在支付增加的保险费之前的责任承担

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的,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人支付增

加的保险费之前,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因保险标的转让或危险显著增加等情形,受让人或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险人有权增加

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但在保险人行使变更权或者解除权前,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保险法第52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

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安建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编,法律出

板社2009年版】一书第87-89页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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