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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权威理解与适用、关
联法条
目录
一、关联法条…1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权威理解与适用………………1
一、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
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
请求赔偿的权利。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73.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
组成人员除外。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保险人不得对该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再保险保障的范围内,
故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十、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答:《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
者其组成人员除外。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保险入不得对该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内,
故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
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
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人民法院由版社2018年版】一书第155-181页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8)13号
第八条【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
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投保人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能否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要点提示】
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
赔偿的权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保险人自然不得对该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
权。但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因投保人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能
否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
人的,因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内,属于《保险法》
第60条规定的“第三者”,故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
投保人不应成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理由是投保人是保险合同一方主体,负有交
纳保费的义务,允许保险人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则会造成“左口袋进、右口袋出”的情
况。本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情形下,因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理解】
有关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素有争议。我们在制
定该条文过程中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有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廓清其内涵和外延,以清晰理
解本条解释所确定的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下文就该条解释的理论基础、争议观点取舍等作
进一步介绍。
一、本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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