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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的应用研究
目录
TOC\o1-3\h\u17713摘要 1
11051一、引言 2
14608二、电子证据概述 2
15016(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2
17468(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3
30331.电子证据的优势 3
65692.电子证据的劣势 3
19766(三)电子证据的类型 3
150441.以电子证据生成的环境为划分标准 3
153382.以电子证据的生成过程为划分标准 4
29628(四)电子证据在我国的目前立法状况 4
4199三、我国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问题 4
19504(一)收集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 5
22781.收集取证的主体范围不明确 5
210582.收集取证时的程序不规范 5
18592(二)保全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 5
152021.保全证据的方式的局限性 5
148412.电子证据证明力遭到质疑 6
28747(三)电子证据交换存在的问题 6
212501.证据交换的案件范围不明确 6
15412.证据交换过程缺乏专业保障与技术支持 6
22260(四)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标准较模糊 7
296801.可采性认定标准的不统一 7
175532.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无标准 7
5918四、对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完善措施 7
24725(一)规范收集电子证据的主体 7
21897(二)完善电子证据保全程序 8
11741.完善电子证据保全的申请程序 8
20202.完善电子数据保全的实施程序 8
24072(三)规范电子证据的交换手段和程序 9
182081.电子证据交换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 9
261782.电子证据交换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9
25298(四)统一审查认定标准及效力 9
25517五、结论 10
12325参考文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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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证据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进入到了民事诉讼领域,其应用也变得更加频繁,从而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民事诉讼法领域的新型证据之一,电子证据由于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立法体系还不健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强化和完善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法的应用研究是大势所趋,也迫在眉睫。本文主要针对电子证据目前在我国民诉领域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具体应用方面的建议和措施等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构想,以期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合理运用在电子诉讼中。
关键词:新型证据;民事诉讼法;电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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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电子证据”(DigitalEvidence)被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我国1999年的《合同法》、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中已经有了电子证据的雏形,直到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次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界定为电子证据的形式。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更是明确了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类型,同时这也标志着电子证据这一独立的证据类型正式进入大众视野。
近年来,电子证据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也随之而不断发展。但是互联网的‘过热’发展,也暴露出来许多问题,例如‘网上铺天盖地的淫秽色情小广告’;‘小学生王者荣耀大额充值事件’等等,不仅让许多家长操碎了心,同时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也有不利影响。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与经典案例,为弥补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层出不穷的缺陷与不足同时也为了推进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与运用。笔者得出的结论就是:编纂一部单独的证据法典及适用规则是互联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民心所向。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本篇论文的简短阐述,对我国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应用研究有一定的推动的作用。
电子证据概述
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是人类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孕育的产物,它所呈现的形式各式各样,例如:微信聊天记录、下单凭证、电子签名、微博评论等等。因此,信息时代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不仅可以接触到电子证据,也是参与电子证据收集的主体之一。因此,我们通常将电子证据定义为:泛指“包含一切已有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具有证明力和可采性的数据”。
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的优势
第一,客观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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