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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2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限制全国人大法工
委权威释义、最高法院法官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相关案例裁判规则
目录
一、关联法条..………...1
二、保险法第62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限制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2
三、保险法第62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限制权威理解与适用….…………2
四、相关案例裁判规则………………6
一、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74.“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的范围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禁止保险人对“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为求偿权的原因在于,家庭成员与被保险人由共同生活关
系,利害一致。若准许保险人对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无异于使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左手
进、右手出”,实际仍由被保险人承担了损失。共同生活是表象,利害一致是实质。判断“家庭成员”范围,
不应拘泥于共同居住时间的长短,而应着重审查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是否因共同生活或法定义务建立了共同
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具体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虽然不符合前项情形,但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扶养
关系的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十一、如何理解《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
答:《保险法》禁止保险人对“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在于,家庭成员与被保险人有共同
生活关系,利害一致。若准许保险人对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无异于使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
金“左手进、右手出”,实际仍由被保险人承担了损失。共同生活是表象,利害一致是实质。判断“家庭成员”
范围,不应拘泥于共同居住时间的长短,而应着重审查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是否因共同生活或法定义务建立
了共同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保险人有抚
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具体包括: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虽然不符合前项情形,但与被保险人有抚养,瞻养、扶养关系的人。
二、保险法第62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限制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
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安建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编,法律出
版社2009年版】一书第102-103页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
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
权利。
【释义】本条是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范围的限制规定。
一、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作为自然人的被保险人,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被
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一般是指作为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被保险人的内部工作人员。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对保险标
的具有与被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如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不仅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害,所有家
庭成员的生活及工作都会受到影响;企业财产遭受损失,企业的生产和效益以及职工的利益
也会受影响。因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通常不会故意造成保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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