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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完整范文-浅谈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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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

目录

TOC\o1-3\h\u19752摘要 1

15856引言 2

7950一、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概述 2

25406二、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运行缺陷 3

6725(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运行缺陷 3

317091.缺乏告知程序 3

201512.能否在二审中要求参加不明确 3

3122(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运行缺陷 4

68721.原告在诉状中直接列明第三人但未被法院纠正 4

76992.法院对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欠缺 4

147333.第三人参加诉讼后的庭审规则不明 4

8083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建议 5

3156(一)我国法律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认识与完善 5

20743(二)设立告知制度 6

27577(三)扩大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适用范围 7

1072(四)保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7

22615结束语 9

15790致谢 10

30965参考文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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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利益诉求多元化己成常态,有第三人参与的案件己较为常见,而应予追加而未予追加,不应追加而盲目追加的情形时有发生,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息讼服判的美好愿景无从谈起,司法权威经受质疑。我国现行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第三人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对第三人制度进行研究梳理,具有充分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诉讼第三人;独立请求权;利害关系

引言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制度的规定见于第五十六条,其对第三人参加诉讼作出规定,并区别了有无独立请求权两种类型,但对于两者参加的方式、程序、效力均无规范。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亦通过工作实践感受到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运行现状的问题与缺陷,故对此进行研究、分析与考察,发现我国的有关规定早已受到学界的质疑与诟病,并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完善和改造方案,不乏有大刀阔斧、另起炉灶的重构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更印证了我国确立并统一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跟随并体现了作者的研究过程在对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有整体性和一定深度的认识性之后,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对该制度有益之建议。

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概述

民事诉讼第三人,顾名思义,是指介入到冲突主体之间已经开始并进行着的诉讼中的人。

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存在着不同的说法。现今主要主要有两种称谓,诉讼第三人和诉讼参加人。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成为诉讼参加人,俄罗斯、中国以及东欧一些国家则称谓诉讼第三人,另外美国同时使用诉讼第三人和诉讼参加人两种称谓。在我国,采用第三人这个称谓主要来源于苏联,因历史上的原因,我国与一些东欧国家都保留并沿用的第三人的说法,现今的俄罗斯与我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上仍然采用这种称谓。一般来说第三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第三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是有别于维护共同利益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2.第三人对原被告的系属诉讼具有依附性。第三人既不能像原告一样单独起动诉讼程序,也不能像被告一样直接作为应诉的主体行使各项权利,其参加诉讼只能依附于原被告间的诉讼活动而存在和继续,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3.第三人与原被告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牵连。第三人因与原被告间的争议诉讼标的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关连,并且案件结果会影响其权利的变动或责任的承担,所以第三人才会依申请通知参加诉讼。

4.第三人是参加他人己经开始且正在进行的诉讼。第三人所参加的诉讼是己经开始,但尚未裁判,是正在进行中的诉讼。

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运行缺陷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运行缺陷

缺乏告知程序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依法不得由法院依职权追加,但经审查发现确实可能涉及第三人实体权利的,法院是否有应于通知其参加诉讼即是否有必要设立诉讼告知制度。上海高院明确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提起诉讼由其自主决定,法院不能主动通知其参加诉讼”。笔者认为法院确实不宜主动通知但可以进行告知,通知与告知的效力不同。一般情形下,本诉的当事人出于自己利益出发,不会主动告知第三人也不会主动向法院提及,法院亦是无从知晓第三人存在的,但仍有几种典型的且在实践中反复出现的已经成为普遍类型的案件,法院是否可以适当介入。

能否在二审中要求参加不明确

不同于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调解不成后必须发回重审的明文规定,我国法律对二审程序中是否准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未有涉及,有观点认为与上述处理方式一致,即允许参加,但同样应以调解方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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