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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合同纠纷答辩状(23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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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合同纠纷答辩状(23篇)

2024合同纠纷答辩状(精选23篇)

2024合同纠纷答辩状篇1

答辩人:霍,男,1_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

因常州华泰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诉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深圳市宏兴电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常州华泰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货款86万元是事实,但该债务已经转移给了深圳市晟昌实业有限公司,并且,晟昌公司已支付了3.4万元,尚差82.6万元,晟昌公司承诺偿还。

二、深圳市晟昌实业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64条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起诉答辩人是不当的,应当起诉晟昌公司的出资股东才对。

三、答辩人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原告与答辩人及深圳市晟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附条件的。首先,该债务是宏兴公司债务,不是我个人债务,答辩人签名只是作为公司的代表,不是我认可是自己所欠债务,当时,我提供连带担保,也是原告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让我签上,我考虑各方面的关系予以签名,目的也是督促晟昌公司还债。当时三方已言明约定好,在20__年12月31日之前,由晟昌公司偿还,如果超过20__年12月31日,晟昌公司未偿还,则由答辩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是三方约定附条件的行为,条件还没有成就,原告就起诉答辩人与被告晟昌承担责任不当。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__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4合同纠纷答辩状篇2

答辩人:济南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江苏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及欠款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_年9月29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供应合同》,对供货条件及方式、交货地点等内容作了具体而明确的约定。其中,《供应合同》第一条对供货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首先是答辩人根据实际需求编制《购物材料清单》,然后是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购物材料清单》进行报价,并确定供货期,最后是答辩人对原告的报价及供货期进行盖章确认。至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就该部分《购物材料清单》中载明的货物的买卖关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购物材料清单》组织发货。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张收货单据,金额共计.3元,经答辩人仔细核对,发现原告共提供的12张收货单分别存在下列情况:

第一、_年1月18日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1-0161号、元;1401-0162号、元;_年3月12日收货单三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号、5元;1403010109号、11033.8元;号、元。上述五张收货单共计货款.8元,均为答辩人提供了《供货材料清单》、原告进行了报价、答辩人签章认可后所发货物,并经答辩人的工作人员签收,原、被告对上述货物存在买卖关系。

第二、_年3月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为:号和号,上述收货单中载明的货物答辩人并未收到,收货方签字人员为闫文芝也不是答辩人的工作人员。答辩人对原告就上述货物提出的诉求不予认可。

第三、_年3月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号;_年4月22日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号;_年4月收货单三份,货单分别编号为:号、号、号,上述五份收货单所载明的货物已由答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但是上述货物答辩人从未编制《购物材料清单》,原告也没有报价,并经答辩人签章确认,故该部分货物并非答辩人购买,而是原告自行擅自发货,存放于答辩人处的代存货物,对于上述货物,答辩人无付款义务。

第四、原告供应的型号为:3_4+1_2.5的1926米电缆存在质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计18489.6元,该部分货款应在欠款数额中予以扣除。

鉴于上述事实,答辩人购买原告的货物价值为.8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起,答辩人已经分别于_年12月9日、_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承兑汇票,于_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万元的承兑汇票,三张金额合计为50万元。因此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2元,而非.8元。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2元,而非.8元。望贵院查清上述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天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济南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_年10月16日

2024合同纠纷答辩状篇3

答辩人:__市某某电动餐桌有限公司

答辩人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七民初字第20__3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陈述不实,答辩人销售给原告的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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