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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2023年2月课程考试《经济法律通论》作业考核试题答案.docVIP

福建师范大学2023年2月课程考试《经济法律通论》作业考核试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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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期末考试(A卷)答题纸

姓名:涂荣专业: 工商管理

学号:221201811828087学习中心:奥鹏远程教育福州学习中心(直属)

成绩:

注意:全卷请在答题纸上作答,否则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答案

D

C

A

B

B

A

C

C

C

D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题号

1

2

3

4

5

答案

ABC

ABC

ACD

BD

BCD

三、判断题(打“√”或“×”,(每小题1分,共10分)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答案

×

×

×

×

×

×

四、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驰名商标

答: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2.代理

答: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3.留置权

答: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约定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时,债权人可留置该财产,并依法定条件将其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4.企业法

答:是规定企业设立、组织形式、运营、解散等制度方面的法律,广义的企业法包括公司法。

5.保险法

答:是调整因保险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五、简答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简述股份的特点。

答:(1)金额性。

(2)平等性。

(3)不可分性。

(4)可转让性。

2.简述别除权的特征。

答: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第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第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3.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答:

(1)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2)确立标的;

(3)当事人意见表示一致;

(4)形式上符合相关规定。

4.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1)由定额股东所组成;(2)股东以其出资濒为限对公司负责;(3)兼有资合性与人合性。

六、案例分析题(共16分)

甲(现职政府官员)、乙、丙三人拟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一合伙企业,经协商达成合伙协议,内容如下:

1.甲出资5万元,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丙出资10万元,对企业债务仅用10万元出资额清偿,其余债务由甲、乙清偿;

2.该合伙企业取名为“鸿昌工贸普通合伙有限企业”;

3.合伙事务委托甲执行,甲要求合伙企业的所有事务经其同意都有效;

4.甲可以在其他同类企业中经营相同业务;

5.不论发生什么情况,不得从合伙企业中抽逃财产。

问题:以上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16分)

答:1.不合法。《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不合法。《合伙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3.合法。《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4.不合法。《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5.不合法。《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经济法律通论》期末考试A卷

注意:全卷请在答题纸上作答,否则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是()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

B.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对方并不知道该欺诈行为

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D.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2.2017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9年7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截至()。

A.2020.1.1B.2020.1.20C.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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