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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合同7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地区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销售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武汉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武汉地区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销售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武汉地区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遵循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注重实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济适用房的户型设计应当体现合理性和适用性,满足居住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第六条经济适用房的选址应当优先考虑交通便利、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区域,确保居民的生活品质。
第三章分配销售
第七条经济适用房的分配销售应当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政府定价、限量销售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武汉地区户籍;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3.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4.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公示;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核;
4.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
5.申请人按照政府定价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武汉地区经济适用房的监督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协助管理。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用地用途的;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
3.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户型设计的;
4.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5.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不得隐瞒、虚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按照原政策购买经济适用房。但是,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居民住房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经济适用房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收入低于规定标准、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2.无房或住房困难;
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具体申请条件应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章房源筹集与分配
第七条:经济适用房的房源筹集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市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房源筹集计划,明确筹集渠道、规模和布局。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市政府下达的任务进行建设,确保房源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标准、降低建设质量。
第九条: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政府应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对象、分配顺序和分配方式。分配方案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分配对象应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审核和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应按照规定的顺序和方式进行选择。分配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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