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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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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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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合同有许多种,但归根究竟还是一种,那就是爱护自己的权益,只要有可能,就肯定要清晰明白合同中的隐含条件。此时就可以签订一份适宜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便利双方协调及协作。那么,您肯定在找一些合同范本的资料内容是吧?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欢送大家阅读,盼望对大家有所帮忙。

上海大华化轻工业公司诉孔德凯未申请专利之前签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案情」原告:上海大华化轻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被告:孔德凯,男,50岁,无锡六合微电子技术讨论院院长。1987年6月,大华公司与孔德凯经中介人介绍,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合同商定:孔德凯将自己的非职务创造“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大华公司,由大华公司自主办理专利申请,孔德凯永久放弃本产品有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即使大华公司只实施,未申请专利,孔德凯也不提出申请;大华公司同意支付给孔德凯专利申请权转让费10万元,付款方式是:合同签约后预付5万元,合同公证后补付5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大华公司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合同还商定,以后不管大华公司在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如何,孔德凯无权再要求大华公司支付酬劳,亦不担当经济退回风险。合同签订后,大华公司分二次支付给孔德凯转让费6万元(一次1万元,一次5万元),但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公证手续。孔德凯认为大华公司未按约支付转让费,便于1987年7月23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6月1日,孔德凯申请的专利经中国专利局公告。据此,大华公司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孔德凯返还转让费6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被告辩称:合同规定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大华公司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然而大华公司既未去办理公证手续,也未根据合同商定的方式支付转让费,已构成违约在先。其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行为,不影响转让合同的履行。「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大华公司与被告孔德凯于1987年6月签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有效,原、被告双方应遵守履行。被告孔德凯在签约后又自行申请专利,属违约行为。故其依据合同收取的专利申请权转让费应全数退还。合同未规定违约金,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本案系被告违约引起诉讼,诉讼费应由被告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原、被告1987年6月签订的“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应返复原告专利申请权转让费6万元。被告担当本案诉讼费640元。被告孔德凯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专利申请权依法可以转让,但必需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前方能生效。上诉人孔德凯与被上诉人大华公司签订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后,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登记和公告,不符合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该合同未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其次项;二、撤销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本案二审诉讼费640元,由上诉人孔德凯负担。上诉人孔德凯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争论认为:一、二审法院对于本案大华公司有无违约在先等主要事实没有查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大华公司未按约支付转让费,已违约在先。在新状况下,孔德凯将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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