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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设置及财政评审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一暂估价的设置范围及一般要求

1、新型、非通用,或单一来源的特定材料(或设备),以及专业工程项目,在未确定项目特征、使用品牌或因发包人未组织考察询价的情况下,只能进行同期同类、参考品牌或近似项目的市场询价评审,且因时间紧迫,不适宜作出确定性合理控制价的,可设置暂估价。

2、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及调整办法中已包含的材料价格,应择优采用,一般不得设置暂估价。

3、已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定价的,以及经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考察或询价确定的报价项目,一般不得设置暂估价。但因产品已更新升级或市场价格变化发生较大偏差的例外。

4、施工图设计完整齐全、技术参数详尽,且已通过图纸会审,以及常用的计价评审项目,一般不得设置暂估价。

5、在财政投资评审中一般要求尽可能减少暂估价项目,在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审中,暂估价占清单控制总价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10%以内。

6、工程清单控制价编审中,如发现应适宜政府采购竞价程序确定的暂估价项目,不得超比例增设暂估价项目,不得以暂估价计入评审总价。

7、经评审的预算评审报告(含招标控制价评审),非咨询单位错算、漏算及高估冒算等执业因素外,不得任意修改调整其清单价格。

8、经评审的暂估价不考虑下浮,并要求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明确:暂估价投标时不得下浮,否则,应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二暂估价一般如何估算价格

1、参照材料(或设备)预算价格的暂估原则。选定符合设计要求的近似对象,参考品牌与估价方式,以来源地或交货地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施工工地指定堆放地点),直至合格验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之和,合理估算其暂估价格。

2、参照清单预算定额计价换算或成本加利润的暂估原则。选定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模拟施工方案),以清单项目自开工至合格验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之和;或结合专业分包直接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等方式,估算其暂估价格。

3、暂估价应综合考虑施工(及维护)期间影响计价时点的全因素,包括:数量规模、产地、品质品牌、环保节能、运输损耗、保管与进度付款等;其后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在合同中另行明确,评审报告中暂不予考虑。

三暂估价评审的一般要求及注意事项

1、发包人发布的招标文件应明示暂估价的项目特征、承包方式及定价结算办法,或以招标答疑形式书面告知各潜在投标人。财政评审机构不宜直接对暂估价项目进行第二次符合性评审或再确认。对已完评审报告设置的暂估价项目实行备案、监督与跟踪评审管理。

2、项目建设单位为暂估价项目实施与确认定价的责任主体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及经评审的暂估价项目特点,牵头组织建设、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以及设计、监理、代理等相关参建单位,成立项目“询价小组”,共同协作开展暂估价项目的“询价”定价工作。

3、在制定招标文件,或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中,应详细描述暂估价项目特征,明确设定暂估价的招标范围和方式;对未达到依法进行(分包)招标标准的暂估价项目,应明确最终价的认定方法、依据及结算处理原则,使投标人或承包人全面了解,避免出现纠纷。

4、在报审之前,发包人针对预设“暂估价”项目组织“询价”提出的询价意见,可作为暂估价设置与定价的预算评审依据。在受理评审报告后,发包人应以经评审的暂估价、参考性预算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询价”程序协商确定暂估价限价。

5、经评审的工程类暂估价项目,依法采用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选择货物供应或专业分包的,由发包人组织再“询价”确定暂估价项目的最高限价,按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承包人针对合同内暂估价项目,申请以分包招标方式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限价等处置事务,应当经发包人审核后执行,否则该暂估价分包价不得作为进度与竣工结算依据。未经“询价”定价程序,延续到竣工验收,直接进入竣工结算的暂估价项目,按不高于合同清单价明确的暂估价为最高限额,据实进行结算评审。

6、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计部门在受理暂估价预算评审或竣工结算评审中,发现暂估价超过同期同质同类项目市场价格5%以上时,应无条件予以评审纠正。

对于暂估价项目的定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了确定暂估价实际价格的四种情形:

一是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二是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是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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