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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考核(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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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考核(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考核是指要求采用闭卷方式的结果性考核。本办法所涉及的违纪、作弊行为是指一切违反考场所规定的行为。

第二条对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有关考核的组织实施,依据本规定,负责对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经主考批准的除外);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核正常进行的;

3.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的;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听劝阻的;

5.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离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生桌内、身边放有小抄及与考核有关的书籍、笔记本、作业等的。

10.以不当言行侮辱、攻击监考老师或巡考人员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核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作弊。

1.使用与考核内容相关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如用电子字(词)典或手机等通讯工具;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冒名顶替考核,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替请他人替考的;

6.为销毁作弊证据,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的;

7.传、接与考核内容相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和考核成绩的;

9.桌面上、试卷下、考生手中放有或正在抄录各类小抄及与考核有关的书籍、笔记本、作业等,或身体上写有与考核有关内容的;

1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主观题客观化考核的满分试卷除外;

11.考核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2.其他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考核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核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认真填写《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监考老师应当向违纪或作弊考生告知所记录的内容,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考生手机、计算器、隐形耳机等物品应填写清单,并经作弊考生本人签名证实。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核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核成绩记为“0”分,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生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核(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核成绩记为“0”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学校保卫处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考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根据《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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