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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视野下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思考
目录
TOC\o1-3\h\u17873摘要 1
14781前言 2
8750一、行政调解的理论分析 2
32427(一)行政调解的概念 2
16504(二)行政调解的特性 2
274431.主体上的行政性 2
309262.对象的民事性 3
194683.形式上的准司法性 3
117314.调解方式上的非强制性 3
181595.效力上的非拘束性 3
34456.救济方式上的特殊性 4
23746二、“大调解”视野下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4
15599(一)行政调解制度内容简单、对象含糊 4
19990(二)法律文件种类形式多样,层次参差不 5
29131(三)行政调解程序缺失 5
31905(四)行政调解的原则和方法不明晰 6
18408三、“大调解”视野下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对策 6
31145(一)适当扩大行政调解的范围 6
25817(二)优化行政调解的组织、提升调解员职业素养 7
12390(三)健全行政调解的程序 8
15125(四)明确行政调解效力 9
21745结束语 10
5075致谢 11
17213参考文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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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道路上,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和完善许多制度。从灵活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角度来看,行政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行政机关的压力。特别是在国家实施“大调解”工作模式的今天,行政调解制度作为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调解制度不仅为行政机关节省了大量的费用,而且为群众解决纠纷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调解手段。但与此同时,行政调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调解制度的顺利运行。本文主要从“大调解”的角度,从四个方面阐述了我国现行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从扩大行政调解范围,优化行政调解组织、提高调解员职业素养,完善行政调解程序,明确行政调解效力四个方面阐述了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思路。
关键词:“大调解”视野;和谐社会;行政调解制度;问题;对策
前言
随着“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和迅速推进,行政调解以其独特的功能价值和功能优势,日益成为一种流行的纠纷解决方式,确立了其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主导地位。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对行政调解缺乏足够的重视,我国行政调解在制度供给、组织设计和实际运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指导下,通过加快行政调解立法、扩大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组织。因此基于我国现有制度,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需对行政调解制度进行完善。
行政调解的理论分析
行政调解的概念
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政策,本着自愿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解决与其行政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在诉讼之外主持的调解活动。行政调解作为行政主体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存在于许多国家,如日本警察的行政调解和美国行政赔偿纠纷的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的特性
主体上的行政性
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为解决纠纷、消除纠纷而主持的调解活动。它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其主体既不是司法调解中的人民法院,也不是人民调解中的群众自治组织,而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一些组织。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调解的主体基本设置在行政机关,而法律法规对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调解权的规定很少,但《消费者保护法》和最近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一些规定。
对象的民事性
行政调解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这些民事纠纷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没有秩序和服从的管理关系。这些纠纷发生在民事主体相应的民事活动中,而不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中。因此,它不同于行政复议的对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满而引发的行政纠纷。
形式上的准司法性
行政调解在形式上是准司法的,行政调解主要体现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这与司法调解相同。行政主体作为调解人,是公正的。通过调解教育,对纠纷做出合理合法的判断。这种调解不同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司法调解的一般特征,但在调解方式、调解程序、调解范围和调解效力等方面不同于司法调解。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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