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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金保乐两全保险(B)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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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金保乐两全保险(B)

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

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

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

公司,经本公司确认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不能确定身

故先后时间的,若无其他有效指定受益人,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在满期保险金到期日前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本合同应付的满期保险金视为投保

人的遗产。

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作前述通知

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通知投保人。

第四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

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五条【合同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

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次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无息退还已收全

部保险费。

二、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于收到所需证明材料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

第六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

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

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七条【失踪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后经法院宣告身故,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

险人身故日。

若被保险人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

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

第八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

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

依据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向本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保单条款

第十条【投保条件与保险期间】

一、被保险人条件:

计划A:凡投保时出生满三十天至五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

保险人。

计划B:凡投保时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

险人。

计划C:凡投保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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