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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团体安康(A款)意外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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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团体安康(A款)意外医疗保险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我们”、“本公司”均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产品说明仅供投保人理解产品时参考,本公司与投保人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光大永明团体安康(A

款)意外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约定开始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零时起生效,至本合同载

明的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我们申

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本产品停售,我们自停售时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保障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被保险

人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实际支付的且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按本条“特别提示和说明”的约定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费用补偿医疗

保险金。

我们向某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相对应的意外

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赔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相对应的意

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特别提示和说明:

1.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实际支付且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

疗费用,我们给付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次给付的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且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其

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医疗

费用赔付比例×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赔付调节系数。

2.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在保险单载明,为次免赔额。免赔额指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

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我们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

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被保险人通

过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且符合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医疗费用,可用于

抵扣免赔额。

3.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在保险单载明。

4.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赔付调节系数如下:

(1)若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且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

疗的身份就诊并结算,则医疗费用赔付调节系数为100%;

(2)若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

医疗的身份就诊并结算,则医疗费用赔付调节系数为100%;

(3)若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

医疗的身份就诊并结算,则医疗费用赔付调节系数为60%;

(4)若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且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

费医疗的身份就诊并结算,则医疗费用赔付调节系数为100%。

5.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原则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

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

人实际发生且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社保

卡个人账户支出部分也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6.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保险单满期日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按本合同的

约定承担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责任,但以保险单满期日起第30日(含)

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含)先到达的日期为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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