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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C款(2019)条款.pdfVIP

光大永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C款(2019)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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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2019)

产品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构成

光大永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2019)产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

保险单及所附光大永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2019)产品基本条款(以下简称

“本合同基本条款”)、光大永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2019)产品账户利益条

款(以下简称“本合同账户利益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变更

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遵循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以下简称“税延政策规

定”),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在规定额度内允许税前扣除。

第二条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符合税延政策规定,16周岁(详见释义1.)以上,且投保时年龄

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详见释义2.)的个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承

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

保单生效日。

第四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投保人应填写变更

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

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符合税延政策规定。

第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3.),投保人可以申

请解除本合同。若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退还申请解除合同

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若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

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处理方式如下:

(1)如投保人选择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方式,且申请解除合同时本

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

本公司退还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

前)的差额,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2)如投保人选择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本公司退还固定领取期内

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除上述情形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4.)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5.)出具的附有病历、

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4)解除合同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3.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须另行出具委托人的授

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

止。

第六条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第七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保险期间为终身或长期。

第八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指定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1.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得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2.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15(或20)

年月领(或年领);

3.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或领取方

式,变更应符合税延政策规定;

4.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不得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第九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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