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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停车位纠纷起诉物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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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停车位纠纷起诉物业)

一、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

(1)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停车位纠纷,原告系某小区业主,拥有该小区的住宅产权。原告自入住以来,一直居住在该小区,并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然而,随着小区入住人数的增加,停车位日益紧张,原告所购买的住宅楼下停车位长期被他人占用,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停车。为此,原告多次与占用者协商,要求归还停车位,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有责任保障业主的停车权益,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2)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方,对小区的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包括停车位的分配和使用。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小区停车位数量有限,且部分停车位属于临时停车位,根据小区的停车规定,临时停车位可以由业主临时使用。被告还指出,原告所购买的住宅楼下停车位并非唯一停车位,小区内还有其他停车位可供选择。此外,被告还提到,原告在发现停车位被占用后,未及时通过物业管理部门进行解决,而是自行采取过激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

(3)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告所购买的住宅楼下停车位是否属于其个人专有,被告是否有权对其进行管理;二是被告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未能有效解决停车位纠纷;三是原告在发现停车位被占用后,是否采取了合理的解决措施。针对这些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购房合同、停车位使用证明等,以证明其对停车位的所有权。而被告则提供了小区停车管理规定、其他业主的证言等证据,以支持其答辩意见。

二、原告主张及事实依据

(1)原告主张,其购买的住宅楼下停车位系其个人产权,根据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合同的相关条款,该停车位应归原告所有。原告提供的购房合同显示,其所购买的住宅楼层包含一个地下停车位,该停车位的价值已包含在房屋总价中。此外,原告还提交了小区物业合同,其中明确规定,业主购买的住宅包含的停车位,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方,无权单方面改变停车位的分配和使用规则。

(2)原告提供了多份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规定、停车位使用证明以及目击者的证言。业主大会决议中明确指出,小区停车位应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停车位使用。物业管理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停车位使用证明显示,原告一直使用该停车位,并未发现任何违规行为。目击者证言则证实了原告在发现停车位被占用后的多次沟通和协商过程。

(3)原告在起诉状中还引用了相关法律法规,如《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以支持其主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权按照约定使用。而《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要求,物业管理方应当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停车需求。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未能有效解决停车位纠纷,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其住宅楼下的停车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被告答辩及反驳理由

(1)被告在答辩状中强调,原告所购买的住宅楼下停车位并非独立产权,而是属于小区的公共资源。被告指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按照约定使用,但不得单独出售或转让。被告认为,原告所购买的停车位并未明确标注为独立产权,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归还停车位。

(2)被告还提到,小区停车位数量有限,为了公平合理地分配资源,小区制定了相应的停车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停车位的使用应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且临时停车位可以由业主临时使用。被告表示,原告在发现停车位被占用后,未按照规定通过物业管理部门进行解决,而是自行采取行动,这不仅违反了小区规定,也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停车秩序。

(3)被告在答辩中还引用了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该决议规定,小区停车位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业主大会的决策。被告指出,原告在提起诉讼前,未向业主大会提出关于停车位纠纷的诉求,也未参与相关讨论。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不符合程序正义,且未能充分体现业主大会的决议精神。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同时强调,作为物业管理方,其已尽到了管理职责,包括对停车位的日常维护和纠纷调解,原告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四、法律依据及适用

(1)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权按照约定使用。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约。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对住宅楼下的停车位拥有独立产权,而被告则认为该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双方的主张均需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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