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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省红红十字募捐志愿服务队章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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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省红红十字募捐志愿服务队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关联法律法规,参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有关文件,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适用本办法。各级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且参照本办法的关联条款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壹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第三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于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制定关联规范性文件。各

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八条通过各级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募捐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于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总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募捐呼吁,或通过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出国际募捐呼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拓展现场、邮局、银行、互联网、手机等捐款渠道,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可于机场、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十壹条各级红十字会可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募捐,也可利用公益项目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募捐。募捐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三章接受捐赠

第十二条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接受捐赠必须开设专户,建立专账。对于接受的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各级红十字会能够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

第十五条接受捐赠的财产,捐赠人能够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能够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各级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

第十六条通过总会接受的境外捐赠物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接受的境内捐赠物资,其运费由捐赠方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接受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由总会或省级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壹办理。

第十七条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于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四章募捐和接受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性质,由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管理处分,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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