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完整范文-《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研究.doc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完整范文-《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研究.doc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1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PAGE

PAGE

PAGE18

《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研究

目录

TOC\o1-3\h\u4162摘要 1

30025一、引言 2

22633二、居住权立法的概述 2

29917(一)居住权的概念 2

6328(二)居住权的特征 3

85611.居住权的人身专属性 3

190952.居住权的无偿性 3

257623.居住权的物权性 3

306524.居住权的长期性 3

30128(三)居住权的性质 3

13411.居住权具有人役权性质 3

278482.居住权具有用益物权性质 4

7232三、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5

8573(一)居住权的范围不明确 5

176691.居住权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5

138592.居住权客体的规定不明确 5

12123(二)居住权的类型较少 5

324901.缺少法定居住权 5

153072.缺少投资性居住权 6

10986(三)缺乏居住权纠纷的解决和救济途径 6

130461.居住权与抵押权顺位不明 6

16682.缺乏有效的房屋强制执行和征收机制 6

17654(四)居住权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 7

10684四、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对策 7

30921(一)明确规定居住权的范围 7

149711.扩大居住权的主体范围 7

133212.扩大居住权的客体范围 7

27104(二)增加居住权的种类 8

14141.增加法定居住权 8

197152.增加投资性居住权 8

29045(三)明确规定居住权的权利义务 8

299051.居住权人的改造权 8

133952.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 9

15293.居住权人的义务 9

22962(四)增加居住权法律纠纷的解决和救济途径 9

227781.明确居住权与抵押权的顺位 9

119022.制定居住权房屋强制执行和征收机制 9

11210结束语 11

4749致谢 12

31166参考文献 13

PAGE

PAGE18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新创设的居住权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和现实意义。居住权作为一项新的用益物权类型对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如离婚妇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居住利益和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居住权制度是一项新创设的制度,新增设的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仅有六条并不成熟,还缺少许多解释和完善配套措施。为了更好地发挥居住权的立法目的和社会价值,弥补居住权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从多方面着手分析我国居住权立法现存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可行的完善居住权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居住权;人役权;不足;对策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前进,人民面临的住房问题也日益增长成为全国上下的焦点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带了的贫富差距拉大,增加了新的社会问题如住房问题。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重视房屋市场,由于经济条件和地理位置或其他原因的影响,在中国大部分人很难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这就容易导致对房屋问题产生法律纠纷。而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制度就是为了解决房屋的合法占有使用问题。

在民法典通过之前,人们对于房屋的利用关系有借用和租赁两种方式。所以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丰富了物权的种类。在我国社会经济繁荣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社会保障问题如人口老龄化严重,住房保障问题突出,居住权立法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本文对居住权立法问题展开研究。

居住权立法的概述

居住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居住权是指当事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并不取得相关收益的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领域的一大创新。居住权形成于罗马法中,最初仅仅存在于罗马习俗中,而不是法定物权。家长制在古罗马家庭实行的,家长制保证了一家之主的绝对地位,即罗马家庭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家长一人,而家庭所有其他成员并没有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居住权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在家长死亡后,除继承人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会有生活困难的情况,使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居住权的保障性质和极强的人身依附现体现在将房屋的使用权,用益权作为“特殊役权”赠予家庭成员。

居住权的特征

居住权的人身专属性

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生活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物权,这体现了人身专属性。民法上,居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民事主体如法人和非法人组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lhmibtf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