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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完整范文-对恶意诉讼及其规制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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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诉讼及其规制的思考

目录

TOC\o1-3\h\u29228摘要 1

15941一、恶意诉讼的概念 2

21821二、恶意诉讼的主要类型 3

19260(一)假意诉讼 3

29310(二)欺诈诉讼 3

29482(三)骚扰诉讼 4

5947三、我国法律对恶意诉讼规制的现状 5

23674(一)诉讼法之规制 5

19802(二)实体法之规制 5

31247四、完善对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6

29282(一)民诉法的完善 6

227201.在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 6

60332.在诉讼立案环节上加大审查 6

96173.建立和完善审前准备的相关程序 7

316614.在庭审过后增设裁量尺度 7

68345.完善被侵权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7

134446.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8

126967.保障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 9

3375(二)实体法的完善 9

109151.确立恶意诉讼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 9

19332.扩大恶意诉讼者的赔偿范围加大其经济风险 10

161753.在其他特别法立法时体现制裁恶意诉讼的内容 10

88604.设立恶意诉讼的刑事法律制裁制度 10

14600结束语 11

21658致谢 12

17043参考文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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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的形式恶意提起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恶意诉讼核心内涵就是诉权被滥用。诉权作为一种重要权利理应受到保护,防范恶意诉讼目的就在于保护正当诉权,因而必须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制以期对保护权利与防止权利滥用设置平衡。我国现行立法对恶意诉讼防范缺乏实体、程序上的规制,导致恶意诉讼呈急剧上升之势,对正当权利之保护及司法公正产生重大冲击。建立恶意诉讼防范制度亟待深入讨论和研究。

关键词:恶意诉讼;法律规制;防范制度

恶意诉讼的概念

目前理论上对于恶意诉讼并没有明确一致的概念,国外法学理论多数没有对恶意诉讼下明确的定义,有的只是诸如滥用诉讼权利、滥用诉权、诉讼欺诈之类的与恶意诉讼相类似的概念,即便在国内,对恶意诉讼所下的概念也各不一样。笔者注意到,已有的关于恶意诉讼的概念大致有两种方向,一种是不仅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还强调相对人因为行为人的诉讼遭受损失的结果,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编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180条所下的定义是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另一种则仅仅强调行为人的恶意及其有实际行为,而相对人是否真正因此受到了损失则不是必需的要件。有学者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类似的还有学者认为,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合理和合法的诉讼依据,违反诉讼目的,把诉讼作为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谋求非法利益或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笔者赞成后一种方向,即不应把相对人遭受实际损失作为恶意诉讼的必需要件。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恶意诉讼行为人侵害他人的目的最后都能够实现,有的恶意诉讼行为在走完大部分诉讼程序之后,法院查清了事实而驳回行为人的不当请求,相对人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相对人没有遭受实际损失就否认这类行为为恶意诉讼行为,显然是不当的。恶意诉讼行为概念的构建直接关系到对其进行规制的效果的好坏,如果这样构建恶意诉讼的概念,那么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的恶意诉讼行为就不能成为规制的对象,因恶意诉讼行为而浪费的司法资源也就真正成了牺牲。另外,行为人因为主观上的重大过失而提起不合理的诉讼不应当归入恶意诉讼的范畴。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的目的。且从功利角度讲,目前在我国不宜将恶意诉讼的范围定的过宽。

由此,本文给恶意诉讼行为构建这样的概念:恶意诉讼行为是行为人为谋求不当利益或意图使得他人受到损害,出于故意,向法院提起无根据之诉的诉讼行为。

恶意诉讼的主要类型

假意诉讼

所谓“假意诉讼”,是指原告起诉要求与其真实目的表面上相分离的诉讼。即是说,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并不是当事人追求的目的,而是当事人的目的基石,希望通过这一诉讼从而引起另一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如前几年在城市拆迁过程中,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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