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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团体建筑工程(A款)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书.pdfVIP

光大永明团体建筑工程(A款)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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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团体建筑工程(A款)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我们”、“本公司”均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产品说明仅供投保人理解产品时参考,本公司与投保人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光大永明团体建筑工程(A款)意外伤害

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约定开始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零时起生效,至本合同载明的保险单满期

日二十四时止。若施工项目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提前竣工,则本合同自提前竣工时自行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停工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自接到书面通知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该施工项目重新开工,投保人可以书面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自我们审核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1年。

三、本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未完工的,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终止,投保人需要重新向

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

【保障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本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

发生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身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伤残的,且伤残程度符合《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相对应的

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某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赔付金

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特别提示和说明: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

列的伤残等级的,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则只按照最重的一个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赔付;如果几处伤残等

级相同,则在该伤残等级之上最多晋升一级作为赔付标准,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同一部位伤残的,若后次伤残的给付金额较高,则在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的给付金额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

险金。

3.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该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以第180日当日

的身体伤残程度作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依据。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该

被保险人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特别提示和说明: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在扣除累计已给付给该被保

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我们向某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与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相

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第1页,共2页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

版(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0.整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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