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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及辨识方法
目录
TOC\o1-3\h\u15950摘要 1
27023一、民事合同及行政合同概述 2
24350(一)民事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2
6637(二)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2
21180二、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 2
31108(一)行政合同区分的主体标准 2
10942(二)行政合同区分的目的标准 3
6858(三)行政合同区分的内容标准 3
8749三、行政合同区别于民事合同的五个方面要素 4
7523(一)目的要素 4
28624(二)主体要素 4
972(三)职责要素 4
24511(四)意思要素 4
5919(五)内容要素 5
5765四、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递进式混合标准辨识方法 5
21036(一)行政合同区分的初步判断 5
12895(二)行政合同区分的综合评判 5
22083五、结语 6
25426参考文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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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为行使行政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就有关事项协商达成的协议。行政契约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是行政行为与契约关系的结合。从本质上讲,行政合同与民事财产合同具有共同的属性,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它是行政权力关系与契约关系的结合,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行政管理方式。
关键词: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区别标准;辨识方法
民事合同及行政合同概述
民事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合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满足日常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民事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普遍性。一般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大多数民事合同的主体是公民个人。(2)内容特异性。民事合同的目的是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文化生活和日常工作需要,主要解决公民个人的衣食住行。
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合同又可以被称作行政契约、公法契约,是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的产物。它是“公法精神与契约自由的结合”。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公务或者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确定、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实现行政职能的协议。一些学者认为,“行政合同”的概念是不恰当的。应改为协商行政行为或约定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合同中的一方必须是从事行政管理职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必须是行政相对人;(2)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合同内容是公益性的;(3)行政合同以双方协议为基础;(4)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合同时单方面享有行政优先权;(5)行政合同受行政法规范,行政合同纠纷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
行政合同区分的主体标准
行政合同的公方当事人必须为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是行政合同的形式要件,“无权即无行政”,非有行政权的机关所签订的合同不是行政合同。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即使包含有执行行政公务的内容也是民事合同。当然,行政主体也可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缔结民事合同。例如:政府机关将办公楼建设工程承包给建设公司,将清洁、安保事项承包给专门的物业公司等。行政机关从事上述类似行为时是纯粹的民事主体,行为受私法规范调整。判断行政主体以何种身份参与到法律关系中,要结合“行政优先权因素”、“合同标的”、“合同标的物”、“合同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
行政合同区分的目的标准
行政合同的缔结是行政机关为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以合同的形式执行行政公务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而民事合同的缔结是民事主体为了追求自身民事权益也就是个体私益。正因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一定的法定职能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所以区别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以公共利益为首要考量。相较于传统的高权行政,行政合同既满足了行政需要又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与度,不仅提高了行政效率,更体现了实质法治的要求。当然,用“目的标准”区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并不要求这种目标和效果是否会实际成就,这涉及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判断问题。
行政合同区分的内容标准
“内容标准”区分说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行政合同区分理论的通说。“内容标准”以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区分不同类型的合同,抓住了不同类型合同的区别实质。当然,用“合同标的理论”来区分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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