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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金保鸿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产品说明书.pdf

光大永明金保鸿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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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金保鸿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为等待期。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但未满41周岁,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40%给付身故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61周岁,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其中,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险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

合同终止。

二、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

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投保须知

1、本产品保险期间为5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保险费为一次交清。

2、被保险人年龄: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70周岁。

四、保单利益

1、现金价值净额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

价值净额是指现金价值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及其利息和其他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本产品每个保险单年度末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投保人理解产品时参考,本公司与投保人的一切权利义务以保险产品条款为准。第1页,共3页

BANC-JBHA-SMS-202006

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2、保险单借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后,您可向本公司申请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及其附加

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180天。并按本公司定期公布的利率计算借款利息。

五、分红险主要投资策略

本公司对分红保险投资账户施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策略,通过资产配置、固定收益资产的久期控制、信用收益以提

高投资收益率。

红利及红利分配

一、红利来源

本公司每年分配给客户的红利来源于该年度公司在经营分红险业务中所获得的盈余。这些盈余主要来源于“死差益、

利差益、退保差益”,即实际经营中的风险发生率、投资收益率、退保率等优于厘定费率时预计的状况所产生的盈余。

二、红利分配和领取

本公司的红利分配方式属于“现金红利”。

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留存于投保人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公布的红利累积利

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保险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三、红利分配政策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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