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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CCSA00
4205
宜昌市地方标准
DB4205/T125—2024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Specificationformarketsupervision--Creditrepairmanagement
2024-01-25发布2024-02-26实施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205/T125—2024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原则 1
5信用修复管理 1
附录A(资料性)信用修复申请书 5
附录B(资料性)守信承诺书 7
附录C(资料性)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8
附录D(资料性)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 9
附录E(资料性)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10
附录F(资料性)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12
附录G(资料性)信用修复协助函 14
附录H(资料性)撤销信用修复决定书 15
参考文献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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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宜昌市信息与标准化所提出。
本文件由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宜昌市信息与标准化所、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静媛、吴冬云、高光林、胡云、张琴剑、张笛、张雷、陈良、程世柱、赵雅琴、冯茜。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反馈至宜昌市信息与标准化所,联系电话:0717-6340026,邮箱:
469829038@。
DB4205/T125—2024
1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信用修复类型、条件、途径、责任机构、方式及工作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开展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修复creditrepair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4基本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谁列入(标注)、谁修复”、“谁处罚、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原则依法依规、公正公开、便捷高效、审慎适度实施信用修复管理。
5信用修复管理
5.1信用修复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
b)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
c)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5.2信用修复条件
5.2.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a)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b)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c)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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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5.2.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a)已经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b)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c)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5.2.3仅受到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a)已经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b)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c)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d)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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