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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贷[2007]5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教财【2020】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9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由该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二章??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教务处、财务资产处、审计处、总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与省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的日常业务联系;在省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报送学校资助中心审批、建档;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高校助学贷款宣传教育、开展诚信等分类教育活动;负责借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按照统一要求,规范使用高校贷款系统;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负责通报借款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安排的各项工作。

(三)财务资产处:负责每学年向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提供各专业在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在贷款名单审批确定前,核实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欠费情况;负责银校全面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的落实工作以及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及支付;负责扣划贷款学生用于交纳学杂费的助学贷款;为其办理财务相关手续。

(四)教务处:负责向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通报贷款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待办妥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考试违纪情况等记录。

(五)总务处:负责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学生资助方面,协助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调研学生在生活、消费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国家助学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学生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第四章??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贷款方式,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一次发放,不能追贷以前年度的学费,也不能授信以后年度的贷款,采取一年签订一个《借款合同》。

第八条??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只用于缴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实际额度申请,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必威体育精装版规定执行。

第五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贷款发放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学生只可申请其中一项,且每年至少登录两次维护有关信息。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开学前)到户籍所在地教育局或资助中心申请,办理成功后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于报到当天提交二级学院,二级学院负责收集本学院《受理证明》于新生到校一周内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负责录入全国助学贷款信息系统。

(二)校园地助学贷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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