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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保护孕产妇完成分娩的医疗技术服
务,包括正常分娩助产、手术助产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处理
等。助产技术配置应当在保证服务可及性的基础上,确保服
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开展
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应当达到以下基
本标准。
一、主要职责
(一)开展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和妊娠风险认知教育。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遵
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
等,规范开展孕产期保健、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孕产妇
专案管理、分娩助产和危急重症救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
行身份核查,严格落实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
控措施。
(三)根据病情需要将高危孕产妇及时规范转诊至对应的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或其他相应助产机构。
(四)做好新生儿常见疾病预防、诊治、转诊,开展新生
儿乙肝疫苗首剂接种和卡介苗接种,严格落实预防艾滋病、
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措施。按照规定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
疾病、听力障碍等新生儿疾病筛查,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结构
畸形初步筛查,倡导和推行母乳喂养。
(五)统计分析孕产期保健、助产服务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按要求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六)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专业机构的人员培
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监测评价。
(七)取得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资质的,开展相应技术服
务。
二、设置要求
(一)具有与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妇产科、儿科、
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诊疗科目。
(二)具有与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基本技术能力
(附件1),以及规范开展孕产期保健、妊娠风险筛查评估
与管理的能力。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
定,具有相应的新生儿疾病筛查能力。
(三)具有与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实验室检测能
力,可开展血常规、尿常规、血型(ABO和Rh)、血糖、血
清离子、肝功能、肾功能、凝血功能、内分泌激素、乙肝病
毒血清学标志物(乙肝五项)检测、梅毒血清抗体筛查、HIV
筛查、地中海贫血筛查(地中海贫血高发地区)、血气分析、
甲状腺功能检查等。
(四)具有与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超声检查专业能
力,可开展早孕期妊娠囊位置、数目、大小、形态检查,绒
毛膜性检查,卵黄囊大小与形态检查,头臀长度测量,胎心
搏动检查,子宫形态及肌层回声检查,子宫与妊娠囊的关系
检查,双侧附件有无包块检查;中晚孕期胎儿数目检查,胎
位检查,胎心率测量,胎儿双顶径、头围、股骨长度、腹围
测量,胎盘位置观察,胎盘厚度测量,胎盘成熟度评估,羊
水最大深度测量等。取得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资质的,具备
开展相应超声检查能力。
(五)具有与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成人心肺功能评
估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心电图检查、胸部X线检查等。
(六)具备临床用血保障条件。
(七)具备急救转运条件。
(八)具备消毒隔离等感染防控的基本条件。
(九)具备建档、产前检查、住院等全流程的身份核查制
度及相关条件。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职能的助产机构,应
具备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环节开展身份核查的制度和条件。
三、人员要求
(一)人员数量。
1.基本数量。
(1)配备具有助产资质、主要执业机构为本机构的妇产
科执业医师≥3名。其中,至少有1名医师具有中级以上技
术职称或5年以上助产工作经验。
(2)配备具有助产资质的注册护士(以下简称助产士)
≥3名。
(3)配备儿科执业医师≥1名。
2.规范数量。
配备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与产
科床位数量、产房待产床位数量和产床数量相匹配。
(1)妇产科执业医师人数:产科实际开放床位数≥0.3:1。
(2)产科病房注册护士人数:产科实际开放床位数≥
0.5:1。
(3)产房助产士人数:产房待产床位数≥0.5:1;产房助
产士人数:产床数≥3:1。
(二)人员条件。
1.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师,应当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
理医师资格,符合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助理)医师须经县级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助产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
证书》或者在《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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