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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实缴的10个野路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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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实缴的10个野路子

现金实缴、知识产权实缴、房产实缴,这些实缴方式都比较常见了。

那有没有什么不同寻常的实缴方式,看似有点危险,但细想没准还能行的实缴方式呢?

还真有,而且有不少。

其实,在历次《公司法》的修订中,都呈现出鼓励多元化出资的立法态度:

1993年公司法即规定了非货币出资并列举了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四种非货币出资形式。

2005年公司法修订放松了对非货币出资的限制,概括了三个非货币出资的强制性要素:合法、可估价、可转让,扩展了增加新型非货币出资形式的可能。

2023年公司法修订,新增了股权、债权两种非货币出资形式。

2025年02月10日生效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首次明确数据资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用来出资实缴,进一步增加了非货币出资形式。

这里就为大家讲解LegalMVP谱法365总结的股东实缴出资的十个“野路子”。

用好这些野路子,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既解决了股东出资的燃眉之急,又盘活了财产权益的使用效率,何乐而不为?

但是,事先声明:以下实缴方式都具有一定风险,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不同地区的市监部门和司法部门可能也不一定认可,因此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辩证研判。

01第一条野路子:内部“债转股”出资

02第二条野路子:公司帮助股东出资

03第三条野路子:实物出资

04第四条野路子:股权出资

05第五条野路子:债权出资

06第六条野路子:知识产权出资

07第七条野路子:数据资产出资

08第八条野路子:特殊权益出资

09第九条野路子:经营权益出资

10第十条野路子:特殊资产出资

01

第一条野路子:内部“债转股”出资

对于很多中小公司、初创公司来说,老板和股东直接用自己的钱给公司代付房租、代发工资、代垫设备款项等行为很常见。

要么是图省事不想走财务程序,要么是还没建立好财务流程。

这种情况,在新《公司法》的限期实缴要求下就遭遇了很大的问题——老板、股东之前的这些代付、垫付款,算不算实缴?

这些垫资本质都是给公司投资花钱啊,可是这些钱都没走实缴的程序,正常来讲是当然不算的。

但是,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办法,因为新《公司法》明确了,可以使用债权出资。

老板、股东之前的这些垫付,其实可以理解为老板对公司的一种债权,可以考虑通过“债转股”进行实缴。

具体而言,如果股东的这些垫付款的款项真实合法,各种明细统计清楚,收支票据等文件齐全,那么在与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且经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最好是全体股东)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完成实缴认证的。

这里我们讲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源:重庆二中法院):

某公司由朱某等15名股东出资设立,朱某认缴165万元,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出资。朱某已经实缴100万元,尚有65万元未缴纳。

2016年,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朱某为公司垫付的8.7151万元债权认定为朱某的出资款。

2018年11月,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朱某被起诉要求履行剩余65万元的出资义务。

朱某辩称,股东大会已决议将8.7151万元的债权通过“债转股”方式转为出资,因此该款项应视为已完成实缴。

法院认为,鉴于该债权经股东大会确认作为朱某的出资款,且“债转股”决议有效,8.7151万元应当视为朱某已实缴的出资款,朱某无需再为此部分出资履行实缴义务。

虽然有真实案例作为支撑,但是请务必注意,这么操作的风险还是很高的,很容易被监管部门和公司的债权人认定为虚假出资。

所以务必要保证相关支出真实合法有证据,其他股东也对此认可,建议操作前请律师研判后再做决定。

02

第二条野路子:公司帮助股东出资

有的股东暂时资金紧张,没钱在新《公司法》的时限要求下完成实缴。

但是公司账户里有钱、也有利润。

那这时候,股东可能会想:我能不能拿公司的钱去实缴?

这么做,乍一看很有可能会引发抽逃出资的风险,但是,如果一些合法合规,并注意相关的程序,还真的有可能实现。

具体来讲,有三个途径可供参考:

第一、在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给难以实缴的股东提前、单独分红,让其用分红款实缴;

第二、经过股东会决议后,公司借款给难以实缴的股东,股东用这笔借款去实缴,之后再偿还;

第三、在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为新增注册资本,算作股东增资,再对该股东之前的认缴进行定向减资。

比如,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06年3月25日,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原有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增加到1,750万元,增加的1,250万元注册资本由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至实际控制人张某名下。

2006年4月22日,工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事项,并向有限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因为本次转增履行了内部决策、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转增股本合法合规。(江西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项目)

虽然有成功案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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