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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录
TOC\o1-3\h\u16674摘要 1
31730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2
24987二、电子证据的类型 2
18110(一)以电子证据生成的环境为划分标准 2
2989(二)以电子证据的生成过程为划分标准 2
31692三、我国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问题 3
23255(一)收集取证的主体范围不明确 3
10991(二)收集取证时的程序不规范 3
16561(三)保全证据的方式的局限性 4
17471(四)证据交换的案件范围不明确 4
9797(五)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无标准 5
18577四、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完善对策 5
7492(一)规范收集电子证据的主体 5
28243(二)完善电子证据保全的申请程序 5
18396(三)完善电子数据保全的实施程序 6
26258(四)电子证据交换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 6
5170(五)统一审查认定标准及效力 7
2811结束语 8
4310参考文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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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民事诉讼法领域的新型证据之一,电子证据由于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立法体系还不健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强化和完善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法的应用研究是大势所趋,也迫在眉睫。本文主要针对电子证据目前在我国民诉领域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具体应用方面的建议和措施等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构想,以期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合理运用在电子诉讼中。
关键词:电子证据;民事诉讼法;问题;完善
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是人类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孕育的产物,它所呈现的形式各式各样,例如:微信聊天记录、下单凭证、电子签名、微博评论等等。因此,信息时代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不仅可以接触到电子证据,也是参与电子证据收集的主体之一。因此,我们通常将电子证据定义为:泛指“包含一切已有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具有证明力和可采性的数据”。
电子证据的类型
以电子证据生成的环境为划分标准
我们通常以电子证据生成环境的不同为标准,将电子证据分类为单机证据和通信证据两种。首先是单机证据,它指的是电子证据是在离线环境中生成的,没有经过网络传输。其次是通信证据,它指的是该证据经过第三方中转或储存。
两者之间的区分意义在于,单机证据由于仅被当事人一方掌握,这就导致其更容易被篡改且难以识别。而通信证据由于其他方的介入,使得往往存在多个备份数据,可以彼此之间相互印证,对其进行修改难度更大且更容易留下痕迹。
以电子证据的生成过程为划分标准
对于电子证据的生成过程,我们通常可以将一个完整的电子证据归纳为内容证据、衍生证据和环境证据这三种具体类型。首先是内容证据,它指的是原始文件本身,即记载待证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内容证据,例如,我们常见的word文档、电子邮件正文、图片等。其次是衍生证据,它指的是伴随输出信息在生成、传送、修改等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及关联痕迹。例如,电子文件的属性信息,其中具体包括各类文档的大小、创建时间、访问时间、修改时间、作者信息、IP地址等,关联痕迹则包括日志记录信息、临时文件、快捷方式、注册表记录信息等。最后是环境证据,它指的是电子证据所存在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我们对生成过程中的电子证据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保持统一证据的完整性,而一个完整的电子证据,需要由内容证据、衍生证据和环境证据这三个部分共同构成,因此收集证据时应同时收集这三个部分。但值得强调的是,它们三者所起到的证明作用是不同的。例如,内容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而衍生证据和环境证据则侧重在反映内容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和可靠。相当于用该程序或系统的证言来对该证据进行识别和鉴真,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忽略的审查方法。
我国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问题
随着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频繁运用,每天都会有成千上万的案件涉及到电子诉讼。但是反观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所采用电子证据的频率远远超出了民事案件过程当中。具体原因还得归结于:由于民事案件的取证、质证程序过于繁琐,对于证据的保全和收集程序也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往往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由于不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不确定是否合法操作,从而弃用电子证据。
收集取证的主体范围不明确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在其提取和保存方面有很大的差异,主要存在于难度方面。首先是我国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电子证据收集主体尚未明确规定,因此导致了电子证据收集主体的不规范。其次是由于电子证据与信息技术的结合极为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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