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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_T 168-2024 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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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80

CCSZ10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168-2024代替DB42/168-1999

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standardofchloridesforthefuheriverbasininHubeiProvince

2024-12-31发布2025-03-31实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I

DB42/T168-2024

目次

前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排放控制要求 1

5监测要求 3

6实施与监督 3

7标准实施及评价 3

附录A(资料性)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4

III

DB42/T168-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42/168-1999《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与DB42/168-1999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求,收紧了氯化物排放控制要求(见4.7);

b)增加了府河流域氯化物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浓度限值(见第4章);

c)取消了按水期及废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

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孝感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施敏芳、杜维、余思哲、郭中波、刘彬、刘汉群、刘明阳、廖颖、陈楠、郭丽、贺小敏、田文娟、左才科。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系电话:027-邮箱:147907845@。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请反馈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系电话:027邮箱。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999年首次发布为DB42/168-1999: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改为推荐性标准。

1

DB42/T168-2024

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制盐、盐化工、化工及其他行业水污染物中氯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控和监测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府河流域现有制盐、盐化工、化工和其他行业企事业单位废水中氯化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896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HJ84水质无机阴离子(F、Cl、NO?、Br、NO?、PO?3、SO?2、SO2)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府河流域fuheriverbasin

府河沿线地区集水区域以及府河各二级支流。

3.2

氯化物chloride

氯化钠NaCl、氯化钾KC1、氯化镁MgCl?、氯化钙CaCl?等氯化物,氯元素在水中以氯离子Cl形式存在。

3.3

现有企业existingenterprises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盐、盐化工、化工和其他行业企事业单位或生产设施。

3.4

新、扩、改建企业newly、extending、rebuildingconstructionenterprises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制盐、盐化工、化工和其他行业企事业单位或生产设施。

4排放控制要求

2

DB42/T168-2024

4.1含氯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分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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