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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养殖保险合同
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
姓名/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从事养殖业务,为保障养殖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疾病疫病等原因导致养殖标的的损失,乙方具备提供养殖保险服务的资质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投保乙方养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养殖标的范围
可保养殖标的:本合同所指养殖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家禽(如鸡、鸭、鹅等)、家畜(如猪、牛、羊等)、水产(如鱼、虾、蟹等)以及特种养殖动物(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养殖标的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养殖标准,健康状况良好,且具有明确的养殖规模和价值。
不保养殖标的:下列养殖标的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范围:
处于疾病潜伏期或已出现明显疾病症状,但未被甲方如实告知乙方的养殖动物。这是为了防止逆向选择,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接种或防疫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动物。养殖从业者有责任按照规定做好防疫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动物风险较高,不在保险范围内。
超出甲方正常养殖规模或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新增养殖动物,除非经乙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批改手续。
二、保险责任
自然灾害: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风灾、雹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导致养殖标的直接死亡或灭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自然灾害对养殖行业影响较大,保险旨在帮助养殖户降低此类风险带来的损失。
疾病疫病:对于保险标的因感染合同约定的疫病,如禽流感、猪瘟、鱼病等,导致的死亡,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防疫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意外事故:因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等意外事故造成养殖标的的死亡或灭失,乙方负责赔偿。意外事故具有突发性,可能给养殖户带来较大损失,保险提供相应经济补偿。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养殖标的的损失,乙方不负责赔偿: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此类事件涉及大规模社会动荡或冲突,风险具有不可控性,超出一般商业保险承保范围。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如故意不采取防疫措施、恶意弃养等,保险旨在保障非故意、不可预见风险,此类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核风险具有高度危险性和特殊性,通常需专门的核保险进行保障。
养殖标的自身的自然淘汰、衰老、减重、死亡等正常生理现象导致的损失。这些属于养殖过程中的正常情况,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养殖标的价值下降的损失。市场价格波动属于商业风险,并非保险所保障的意外风险范畴。
下列损失和费用,乙方也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自行淘汰、宰杀、出售的养殖标的的损失。养殖户自行决定的此类行为导致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运输过程风险状况与养殖场内不同,若无特别约定,不在本保险保障范围内。
因甲方未按照养殖技术规范要求饲养、管理导致的损失。养殖户有义务按照规范养殖,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四、保险金额
确定方式:保险金额由甲方和乙方根据养殖标的的品种、生长阶段、市场价值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对于家禽家畜,可按照每头(只)的市场价值乘以养殖数量确定;对于水产养殖,可根据养殖面积、产量预估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
足额与不足额保险:甲方应根据养殖标的实际价值如实申报保险金额。若申报的保险金额等于养殖标的实际价值,为足额保险;若申报的保险金额低于养殖标的实际价值,为不足额保险,乙方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期间
养殖周期型:对于生长周期相对固定的养殖品种,保险期间自养殖标的达到合同约定的可保日龄或体重,且符合其他承保条件时起,至该养殖周期结束时止。例如,肉猪养殖保险期间可能自仔猪达到一定体重开始,至育肥出栏结束。
年度型:对于一些长期养殖且养殖周期不固定的情况,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前,甲方可申请续保,乙方根据养殖情况重新评估并确定是否续保及保险费率。
六、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保险费计算: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养殖品种、养殖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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