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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夫妻离婚协议书5篇
篇1
甲方:张三,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联系电话:12345678901。
乙方:李四,女,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联系电话:10987654321。
甲、乙双方于2024年5月5日在成都市高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川(2024)成高民结字第0505001号。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协议目的
甲、乙双方自愿离婚,并同意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能够友好、公正地解决离婚事宜。
二、协议内容
1.离婚原因
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过友好协商,决定离婚。双方对此决定均无异议,并同意按照本协议进行。
2.财产分割
(1)房产: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一套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该房产的产权登记在甲方名下。双方同意将该房产的产权分割为甲方占80%,乙方占20%。甲方应在离婚协议签署后3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车辆: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一辆轿车(以下简称“该车辆”),该车辆的行驶证登记在甲方名下。双方同意将该车辆的产权分割为甲方占60%,乙方占40%。甲方应在离婚协议签署后3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3)存款:甲、乙双方的存款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割:首先,扣除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后,剩余的存款由双方平均分割。甲方应在离婚协议签署后15日内将应分割给乙方的存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债务处理
甲、乙双方共同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欠款、房屋贷款、车辆贷款等。双方同意在离婚协议签署后30日内共同办理债务结清手续。
4.抚养权行使
甲、乙双方共同育有一子(以下简称“孩子”),孩子目前年满18周岁,已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至子女成年时止。因此,甲、乙双方同意,孩子成年后的抚养权归孩子自己行使。
5.探视权行使
甲、乙双方同意,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非抚养方享有每月两次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6.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同意,在离婚协议签署后30日内共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移后,甲方应将户口迁至其实际居住地,乙方应将户口迁至其实际居住地或孩子户籍所在地。
(2)甲、乙双方同意,在离婚协议签署后30日内共同办理社保卡、医保卡等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社保关系转移后,甲方和乙方应分别将其社保关系转入其实际居住地或孩子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
(3)甲、乙双方同意,在离婚协议签署后30日内共同办理银行账户变更手续。银行账户变更后,甲方和乙方应分别将其银行账户变更至其实际居住地或孩子户籍所在地的银行机构。
三、协议生效与变更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由婚姻登记机构存档。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离婚后的相关事宜。如一方需要变更本协议的内容,应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四、争议解决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尊重事实、遵守法律、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得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等侵害行为。如有违反,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备法律约束力。甲
篇2
甲方:张三,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青羊区玉宇路99号1栋1单元101号,联系电话:12345678901。
乙方:李四,女,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青羊区玉宇路99号1栋1单元102号,联系电话:10987654321。
甲、乙双方于2024年5月20日在大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川(2024)成青羊结字。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协商决定离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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