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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查封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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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查封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购置查封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奚正辉

案例:

乙向甲购置了一套房屋,但是该房屋有法院查封,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对此人们熟悉不全都。

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23年8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打算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其中其次款明确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1997年4月7日通过)其中提到:“北京亚运特需供给公司在此后擅自将其已被查封的房产转卖给北京沃克曼贸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

其实随着市场经济地不断进展,无论在立法界还是司法界越来越维护交易的稳定,爱护合同的效力,强调意思自治。不轻易干预交易,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

首先,从合同法历次解释的角度分析买卖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五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购置查封房屋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通过)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购置查封房屋确实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3年2月9日通过)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3年7月7日通过)第15条:“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留意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留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治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治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详细情形认定其效力”。第16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假如强制性标准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肯定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假如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城市房地产治理法》规定了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应当就是属于治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乙向甲购置了查封房屋,情愿为甲归还其所欠的债务,并解除查封,这在现今社会常常发生,这也是甲清偿债务常常采纳的方法。甲乙双方的交易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跟谈不上损害国家社会利益。若债权人认为甲低价转让侵害其利益,其有权提出撤销权之诉,撤销甲乙双方的买卖行为,无需公权力介入来确认合同无效,从而影响交易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若购置期房,产权证还没有办理,那么签署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是否无效呢?这点法律界曾经也有争议,但是目前已经形成了全都意见,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准办理转让登记。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可能是表见代理,那么就是有效合同;也可能是效力待定,由于其他共有人可能会追认,若追认确定是有效合同。可见《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三十八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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