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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货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第1页
附件1
深圳市货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市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
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加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
态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
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深圳经
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货运企业,是指从事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含集装箱、泥头车、罐式车、
专项运输等)经营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货
物运输车辆(含集装箱、泥头车、罐式车、专项运输等总质量大
于12吨的货车)。
本办法所称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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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道路运输车辆所在位
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
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由监控平台
和车载终端组成。为进一步提升行业安全监管水平,深圳市交通运
输委员会将委托第三方平台对全市货运车辆进行全天候24小时
实时动态监控。
本办法所称卫星定位运营商,是指提供卫星定位运营服务的
企业。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事件,是指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监测到的
以下事件:
(一)货运车辆超速、车辆掉线、经常或长期不在线的;
(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职责分工】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以下
简称“港航货运局”)负责全市货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
指导、协调和监督。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负责
全市货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违章行为稽查工作,对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运行
指挥中心”)负责统筹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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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监督、指导及核查企业监
控系统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报送相关车辆卫星定位监控信息;按
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实现互
联互通和实时数据共享。
货运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监
控主体责任。货运企业应当自建或委托卫星定位运营商建设车辆
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对所属货运车
辆进行监管。
第四条【适用范围】市监控系统、企业监控系统(含车载
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企业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
第五条【车载终端】货运企业应当按规定为货运车辆安装
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并应当建立车载终端的维护
制度,明确驾驶员对车载终端的操作指引,同时应督促卫星
定位运营商落实车载终端的维护保养责任。
第六条【在线要求】货运企业应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终端
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
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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