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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研究
目录
TOC\o1-3\h\u25828摘要 1
7349一、执行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 2
16198(一)我国执行和解的渊源及概念 2
439(二)执行和解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2
25450(三)民事执行和解的法律性质 3
3310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立法困惑 4
1917(一)执行和解效力存在不确定状态 4
18858(二)执行和解是否具有可诉性有待商榷 4
26624(三)执行和解效力瑕疵救济缺位 4
12057三、完善民事执行和解机制的对策建议 5
16750(一)当事人自主选择原执行程序的状态 5
10688(二)区分原执行程序状态的救济 5
20553(三)法院被动审查和解协议的履行状况 6
17890结束语 8
21095参考文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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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原执行程序可能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中止或终止,但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意图时,原执行程序应处于何种状态,这在实践中也造成了混乱。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协议成立后,在当事人选择执行程序状态之前,或者当事人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的,应当中止原执行程序的状态;如果当事人因执行和解协议而选择终止执行程序,如果他们想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则需要再次申请,同时,他们受到两年执行期限和接受执行申请的条件的限制。此外,在终止原执行程序之前,法院应被动审查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本文通过分析执行和解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民事执行和解;中止执行;终结执行;问题;对策
执行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
我国执行和解的渊源及概念
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强调,如果说服和教育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申请人也同意,则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并附于卷册;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删除了说服教育,因为必须确定实施的依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和解制度。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增加了对欺诈和胁迫签署和解协议的补救措施。直到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真正整合了以往关于实施和解的法律规定,增加了单独起诉的救济措施。从说服和教育到党的“意志自治”的转变是基于在实施和社会变革中无法调解的问题。
所谓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相互让步,就以执行名义确认的法律关系(权利)的实现达成协议,并提交执行法院审查批准,以中止或终止执行程序的协议。和解协议的执行是和解协议具有公法效力的行为。和解协议具有实体法效力,它不仅满足了当事人重新安排债权债务的需要,而且结合了某些公法行为,使私法中的合同直接影响执行程序。
执行和解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民事执行法以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执行和解制度。一般认为,民事强制执行和解是指强制执行债权人与强制执行义务人就时间、条件、程序和程序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的方式和范围由有效法律文件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并考虑到民事执行过程中各种实际情况的需要。
从我国法律关于民事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来看,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可分为2类:第一,根据当事人协议的不同内容,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可分为变更履行标的的协议、约定履行标的或金额的协议、商定履行期限的协议和约定履行方式的协议。第二,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不同方式,协议可分为书面和解协议和口头和解协议。和解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有效法律文件内容的变更,如变更履行义务主体的协议、变更履行义务范围的协议等,将涉及有效法律文件的内容的变更。然而,达成一些和解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有效的法律文件,这不会改变法律文件的内容,或者这种和解不应理解为法律文件内容的改变。例如,当事双方同意以房屋使用权的折价代替履行判决中确定的货币债务,这不会改变法律文件的内容,因为这种结算是对债务人履行义务方式的协议。
在执行和解的范围方面,一些学者还根据法律文件中当事人的不同诉讼地位以及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对强制执行和解范围进行了界定。人们认为,和解原则的实施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案件,即只有当事各方有权独立处分有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实体权利,如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行政赔偿裁定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中涉及的财产;其他机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有关财产的履行情况。相反,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各方的地位不平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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