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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主要修改的内容及特点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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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主要修改的内容及特点--第1页

新安全生产法主要修改的内容及特点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XXX第二十九次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将

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曾于2009年

2014年两次修正。与消防、交通等专门性安全生产法律

相比,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一、建立“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

党和政府一直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党的领导和“一

岗双责”等要求,很早就写入“红头文件”,新安全生产法此次

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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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很早就已经写入安全生产法。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将其提升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新

高度。

安全生产监管经历多次变动,最近一次调整是应急管理部

门取代原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从“九龙治水”到“叠床架屋”,

“条块”“统分”争议始终没有停止。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明确了

“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XXX的

带领。”“安全生产工作该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

安全第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

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

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树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

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政府管“总”和部门抓“管”

政府管“总”。新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由安全生产

法第八条一分二,上至国务院下到街道办,更突出政府的宏观

职能和监管工作部门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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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抓“管”。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的

“综合监管”,与政府工作部门的“安全监督”,彼此职责分工更

加明确。新安全生产法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范畴的安全生产工作施行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该当

彼此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同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

准的工作。

安全生产的权力和责任的公开。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

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

会监督。”

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

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

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

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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