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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民事起诉状(2025版)
一、原告信息
(1)原告姓名:张三,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原告于2000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又在2010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原告自2005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曾担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2018年,原告因工作需要离职,现从事法律咨询服务。
(2)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于2020年5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的房屋,租赁用途为办公。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
(3)然而,在原告支付了第一个月租金之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在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原告的办公计划受到了严重影响,导致原告在业务拓展和客户关系维护方面付出了额外的成本。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被告信息
(1)被告名称:北京XX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00XXXX8D,法定代表人:李四,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被告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租赁业务。被告拥有丰富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验,曾成功开发多个住宅、商业及办公项目。在过去的十年中,被告累计开发面积超过500万平方米,销售金额累计超过100亿元。被告曾因在XX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2)被告在租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曾与多家知名企业及个人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的租赁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40%以上。然而,在本次与原告张三的租赁合同纠纷中,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未能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且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仍未能履行交付义务。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被告在租赁市场的声誉。
(3)在本次纠纷中,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原告为解决房屋交付问题,不得不临时租赁其他场地进行办公,导致原告在租赁费用、办公设备购置及人员调配等方面付出了额外成本。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在临时租赁场地期间,额外支付租金人民币30,000元,购置办公设备费用人民币20,000元,人员调配费用人民币10,000元。此外,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的业务拓展和客户关系维护也受到了影响,导致原告在2020年度营业收入下降10%。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显著的经济损失。
三、诉讼请求
(1)原告张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京XX房地产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5月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履行交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2)原告张三请求判令被告北京XX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在被告违约期间,为解决办公场所问题,临时租赁了其他场地,支付了额外租金人民币30,000元,购置办公设备费用人民币20,000元,人员调配费用人民币10,000元。此外,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的业务拓展和客户关系维护也受到了影响,导致原告在2020年度营业收入下降10%,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
(3)原告张三请求判令被告北京XX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根据原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综上所述,原告特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北京XX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诉讼费人民币XX元,共计人民币XX元。
四、事实与理由
(1)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北京XX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的房屋,租赁用途为办公。合同明确规定了交付房屋的期限为2020年5月1日,原告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人民币10,000元。然而,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也未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或延期交付的理由。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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