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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法规(doc 32页)_图文 .pdfVIP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法规(doc 32页)_图文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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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法规(doc32页)_图文--第1页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

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

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

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提供;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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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报告矿山事故。

(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和企业内部监督,法律通过授权职代会、职

工和工会的监督来形成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机制。

1.职代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

的监督作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矿长

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情况,接受

民主监督:

(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2.职工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

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职

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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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

举和控告。

3.工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工会依法维护职工

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

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

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

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

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三)安全培训

1.全员培训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

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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