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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或产生实际的影响。意思表示的存在。(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案例一1996年12月14日,出于好奇,北京大学学生何海波穿过北京园明园结冰的湖面,进入北京万春园高级别墅区,被该公司保安处以罚款10元。何海波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万春园公司作为企业,无法律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故该公司仅根据其内部规定对何海波处以罚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万春园公司对何海波的罚款应予返还;何海波未经万春园公司许可,擅自进入该公司,影响了该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亦应予以批评。”法院遂于1997年4月16日作出判决:北京万春园有限公司返还何海波人民币10元。载《报刊文摘》,1997年5月19日。职权合法事项管辖权合法。级别管辖权合法。职权来源合法。地域管辖权合法。时间管辖权合法。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内容合法我国的审查标准:(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正确。英美法系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审查标准及理由:英美法系国家法院重在审查法律问题,而很少审理事实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第一,英美法等国家比较重视程序法的运作。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靠程序法,事实问题已经在程序里面得到很好的解决,一般无需法官重审;第二,英美等国家大多实行行政救济穷尽制度,司法审查处于“上诉审”的地位,而多数英美学者认为“上诉审”应是法律审;第三,英美等国家通常采用对抗制诉讼体制,此体制下的法院通常不进行案件事实的调查取证。程序合法程序合法的具体审查内容:顺序合法;方式合法(形式合法是否一致));步骤合法;时限合法;。程序合法中“法”的范围: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包含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法定程序规定时,是否进行正当程序的审查。如撤销土地的错登行为无法律规定的程序,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在不通知相对人理由的情况下直接撤销。公定力理论基础:法律关系安定说。02概念: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假定其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01界限:全部公定力说、无效行为除外说以及全部无公定力学说。03对公定力的质疑: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问题:04四、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专题日本国外关于行政行为的界定1976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第35条将行政行为界定为:行政当局为规范公法领域内的个别情况而采取的具有直接对外效力的处分、决定或其他官方措施。德国田中二郎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厅依法行使公权力,就具体事实对国民实施法律规制的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法国法国的行政法学者一般称行政行为为行政处理。所谓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所作的决定,通过这种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点公法行为;(2)针对具体事件的行为;(3)单方行为;(4)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权说:运用行政权所做的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我国学者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公法行为说:具有公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不包括私法行为和事实行为。具体分为:(1)全部公法行为说: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具体行为说:行政主体就具体事件所做的公法行为等。010203界定行政行为概念的两条不同路径01中国大多从行政权的视角出发,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运用行政权的行为:包括抽象的和具体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等。在受案范围上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判别标准。03西方大陆法系国家从行政程序法出发界定行政行为,认为行政行为和法规命令、行政合同以及行政事实行为是同一位阶的概念。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以行政争议为判断标准,而不是行政行为。02(四)行政行为模式的例举(江必新)具体行政行为问题01《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02根据本条的规定,实务界和理论界均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定标准:被诉的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03(五)与受案范围有关的行政行为理论最高法院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01最高法院的定义:1991年5月29日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0201040203该定义遭遇的批判(不全面的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将“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于“特定”的事项和人这一范围内是欠妥当的。因为,“特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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