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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1704-2024 体育场所管理规范 第2部分 游泳场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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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7.220.01CCS

ICS

97.220.01

CCS

Y 55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14/T1704—2024

代替DB14/T1704—2018

体育场所管理规范第2部分游泳场所

2024-12-31发布 2025-03-31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4/T1704

DB14/T1704—2024

DB14/T1704

DB14/T1704—2024

I

I

II

II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基本要求 1

游泳池场地 1

辅助设施设备 2

从业人员 2

运营 2

安全 2

卫生和环境 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1704-2018《体育场所管理规范第2部分游泳场所》,与GB/T1704-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文字编辑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2018年版的2);

更改了游泳池区域建筑高度的有关规定(见5.2,2018年版的5.1.2);c)删除了宜在深水区配备的系统(见2018年版的5.2.2);

d)更改了游泳池水质指标检测内容(见6.6,2018年版的5.3.5);e)删除了有关医务人员配备的要求(见2018年版的6.6);

增加了“安全”一章(见第9章);

更改了游泳池水质指标要求(见10.1,2018年版的8.1);h)更改了游泳池水质指标监测内容(见10.3,2018年版的8.3);

i)更改了游泳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求(见10.6,2018年版的8.6)。本文件由山西省体育局提出、实施监督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36)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西省体育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申宝华、杜荣、武锐强、康兰福、李冬菊、杨明、张振龙、黄希发、薛晓凌、葛小云。

文件以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8年首次发布为DB14/T1704—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14/T1704

DB14/T170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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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170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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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所管理规范第2部分游泳场所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游泳场所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游泳池场地、辅助设施设备、从业人员、运营、安全、卫生和环境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人工游泳场所的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079.1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GB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WS1001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术语和定义

GB19079.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基本要求

游泳场所的运营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规定。

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应符合GB19079.1的规定。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公共信息标志应符合GB/T10001.1的规定。

应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应加强对游泳场所环境的保护,防止环境污染。

游泳池场地

新建或改建游泳场所的游泳池面积应不小于100㎡,池岸宽度应不小于2m。新建或改建游泳场所的游泳池区域建筑净高应不小于3m。

有深水区和浅水区的游泳池,应设置色彩明显的深浅水区分隔标志或深浅水区隔离带。能够划分泳道的,应使用泳线分割泳道。

扶梯扶手表面应光滑,扶梯踏板应有防滑措施,不应有锐边、锐角和毛刺,扶梯与池壁宽度应在5—20cm范围内。

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

辅助设施设备

应设置急救场所,配备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应设有覆盖整个游泳场所的广播系统和通信设施。

应在游泳池重点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且符合以下要求:

——公共区域全覆盖、无死角;

——高清摄像头;

——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30天。应在醒目的位置安装防水报时装置。

游泳池、更衣室、淋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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