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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VIP

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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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金保安康健康保障计划产品说明书

《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产品基本特征

注:“光大永明金保安康健康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

简称“主合同”)与《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组合而成。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主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同时终止。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或

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返还投保人为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缴纳的保险费之和,主合同及附加合同

同时终止。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2、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主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

疾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公司返还投保人为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缴纳

的保险费之和,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主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

险金给付的,本公司按照满期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4、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后经初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

存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附加合同的轻

症大病保险责任终止、现金价值为零。本公司豁免自确诊日起附加合同的未来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内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本公司返还投

保人为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

的任意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

中的任意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

同终止。

5、轻症大病保险金:

(一)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后经初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并且确诊时被保险人

所患疾病未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时的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轻

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内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本公司返还投

1意外伤害指因遭受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意外事故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

非疾病的意外事件。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投保人理解产品时参考,本公司与投保人的一切权利义务以保险产品条款为准。第1页,共5页

IFS-JBAK-SMS-201402

保人为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二)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大病确诊日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首次轻症大病所属不同组别(参照轻症大病分组)中

的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时的轻症大病

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大病确诊日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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