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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1486—2017
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规范
2017-10-24发布2018-01-24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41/T1486—2017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检验机构及人员 2
5检验周期 2
6检验申请 2
7送检 2
8定期检验 3
9特殊定期检验情况的处理 8
10检验结论 9
11检验报告 9
12其他 9
II
DB41/T1486—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标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朝旭、舒本镛、朱磊、邵利军、李勇、李永赞、张海营。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崔伟超、张莉、李红凌、王瑛、宋寅、秦峰、高庆伟、李新华、苏伟丽、李占斌、刘军伟、齐晓冰、王腾飞、郭素琴、张有才、王贵彬。
1
DB41/T1486—2017
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的术语和定义、检验机构及人员、检验周期、检验申请、送检、定期检验、特殊定期检验情况的处理、检验结论、检验报告及其他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TSGR0005—2011规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除罐体为真空绝热结构以外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由罐体与走行装置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汽车罐车”),不包括罐体为有色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的汽车罐车。
3.2
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
由罐体与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不包括罐体为有色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的罐式集装箱。
3.3
安全附件
安全阀、爆破片、压力测量装置、液位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导静电装置等能起安全保护作用的附件总称。
3.4
定期检验
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停运时由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罐车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
3.5
首次检验
2
DB41/T1486—2017
新罐车投用后1年内进行的全面检验。
4检验机构及人员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罐车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应当对罐车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5检验周期
5.1年度检验
每年至少一次。
5.2全面检验
5.2.1罐车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表1规定。
表1罐车全面检验周期
罐体安全状况等级
汽车罐车
罐式集装箱
1~2级
5年
5年
3级
3年
2.5年
5.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罐车,应当进行全面检验:
a)新罐车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检验的;
b)停用1年后重新使用的;
c)发生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d)经过重大修理或改造的;
e)改变使用条件的;
f)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认为有必要提前进行全面检验的。
6检验申请
使用单位应当于罐车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前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罐车走行装置的定期检验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7送检
使用单位接到检验通知后,除罐车设备档案外,还应当携带以下文件和资料:
a)《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
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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