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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药品管理)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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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药品管理)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附件1

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术,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继续开展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计划于全国范围内遴选500名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专家为指导教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壹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为做好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壹、培养目标

通过继承工作,使继承人于整理、继承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中医药学术,培养造就壹批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中医理论深厚、中医药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中医药继承创新型人才。

二、遴选条件

(壹)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底,时间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于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少数评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药、老民族医药专家,且具备指导老师的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者,不受年龄限制,曾经担任全国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可优先考虑。

(二)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于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之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选遴选。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或民族医药工作满15

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于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计算)。

5、和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6、不担任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任务的完成。

7、参和第壹、二、三批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原则上不再作为第四批继承工作继承人遴选对象。

三、遴选程序

按照先遴选确定指导老师,再遴选继承人的顺序进行。

(壹)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填写“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所于单位推荐申报,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指导老师人选,于壹定范围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各省前三批继承工作完成情况和本地区正高级中医药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下达指导老师分配名额。(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要求,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考试考核、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1、申请人按照和指导老师专业对口的原则,填报跟师志愿(填写“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经指导老师同意后,由继承人所于单位推荐申报。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核,且组织考试考核。

3、根据考试考核成绩和继承人跟师志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卫生部门择优确定继承人人选。原则上选择本地区指导老师。

4、对拟入选人员于壹定范围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后公布。

四、继承要求

继承学习时间,连续3年。全国按照统壹时间进岗学习,具

体起止时间2008年4月至2011年3月。(壹)学习方式和教学内容

1、学习方式

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其中:集中理论授课时间5-6个月,跟师学习不少于180个工作日,独立临床实践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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