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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解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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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经济纠纷的解决第一节经济纠纷的和解与调解一、和解二、调解经济仲裁概述经济的仲裁的概念和特征经济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优势和不足第二节经济仲裁二、仲裁法及其适用范围仲裁法的概念和特征仲裁法是国家制订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仲裁法》是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1994年8月31日通过的,该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具有广泛的对人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事的适用范围010302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即时间范围。一般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我国《仲裁法》明文规定该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01自愿原则0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仲裁的原则03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04一裁终局制原则三、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协议仲裁制度01或裁或审制度02一裁终局制度03回避制度04不公开审理和开庭辩论制度05先行调解与自愿和解制度06财产保全制度07自觉执行与强制执行相结合08四、仲裁的基本制度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②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③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协会仲裁机构五、仲裁机构和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12仲裁协议01申请和受理02仲裁庭的组成03开庭和裁决0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05仲裁裁决的执行六、仲裁程序涉外仲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涉外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七、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在我国,依法行使国家经济审判权的专门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经济诉讼又称为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经济诉讼概述第三节经济诉讼二、诉讼时效logo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1)严格的法律强制性(2)事件,不由当事人意志决定(3)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2、诉讼时效的种类一般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1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是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所规定的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1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2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诉讼时效中断既基于因时效而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而生,也因时效而受不利益的当事人而生,故其效力应为相对而非绝对。在多数人之债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务人发生同样的效力。但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权人不发生起诉的效力。甲于2001年8月10日借给乙现金一万元,约定2002年1月1日还款。但到还款期当日,乙拒绝将一万元还给甲,那2002年1月1日即为诉讼实效期间的起算日,甲必须在两年内向乙主张权利(要求乙还款),否则超过两年后甲将丧失胜诉权(法院可以确认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不支持甲的诉讼请求)。但是,甲如果在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中的某一天,比如2002年12月20日向乙提出还款要求(最好形成书面证据),那么就发生了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自2002年12月20日起,又另行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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