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PAGE
1-
姜明、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本案系姜明与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姜明系我国知名人士,因涉及一起争议事件,被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相关报道,导致姜明名誉受损。原告认为,被告在报道中存在失实之处,侵犯了其名誉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十万元。
(2)被告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其在报道中并未恶意诽谤原告,报道内容基于事实,且在报道中已注明来源。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名誉权纠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报道中的部分内容确有失实之处,但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原告姜明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中,原告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同时,原告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相关专家意见、媒体报道等,用以证明被告报道中存在多处失实。被告在二审中仍坚持一审判决观点,认为其报道内容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二审法院在审查了全部证据后,决定开庭审理本案。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判决
(1)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详细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新闻报道截图、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原告的名誉受损情况。经审理查明,被告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报道中,对原告姜明的个人品质和职业能力进行了负面评价,其中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法院认为,被告在报道中未充分核实信息,导致报道内容存在失实,可能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2)一审法院进一步分析认为,尽管被告在报道中存在失实,但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名誉权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法院指出,被告报道的阅读量虽然较高,但原告并未提供具体数据证明因报道导致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在报道后及时进行了更正,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道歉,表明了其改正错误的意愿。因此,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损失情况以及被告的道歉行为等因素,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被告在报道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对报道内容进行了不实陈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鉴于被告已采取补救措施,法院认为其行为尚未构成严重侵权。法院强调,新闻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名誉权。本案的判决结果对新闻媒体行业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提醒媒体在报道时要严谨、客观、公正,避免因报道失实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
(1)原告姜明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请求如下:首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被告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的报道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并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次,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十万元;最后,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上诉状中详细列举了被告报道中存在的多处失实之处,如未经核实的信息、对原告个人品质的恶意攻击等,并指出这些失实报道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严重影响。
(2)原告在上诉理由中强调,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首先,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到被告报道的广泛传播对原告名誉造成的实际损害,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报道而降低,其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其次,一审法院未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给予足够的法律评价,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还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此外,原告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的道歉行为评价过高,未充分考虑道歉的诚意和实际效果。
(3)原告在上诉中还提出,被告在报道过程中未履行核实义务,其报道内容严重失实,导致原告的社会形象受到损害。原告指出,被告的报道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损害了原告的个人名誉,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警示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名誉权。原告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全面审查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被上诉人答辩意见及法院认定
(1)被上诉人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针对原告姜明的上诉请求,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首先,被上诉人强调其报道内容是基于事实,报道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报道的目的是为了揭露事实真相,并未恶意诽谤原告。其次,被上诉人认为,即使报道中存在部分失实,但并未达到严重程度,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被上诉人指出,原告在报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