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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则自
由)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
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诚信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
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5、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6、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
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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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
参与者、当事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
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
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
非物质利益、有价证券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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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上
的人格或主体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其特征是平等性和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和抛弃。
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脱离母体,独立呼吸)。
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自然人的死亡有生理死亡(呼吸/心跳
停止、血压为零)和宣告死亡之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死亡时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
即告丧失。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
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
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年龄和精神
状况两种标准进行划分: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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