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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综合)基础知识 法理学1知识点总结.pdfVIP

公共(综合)基础知识 法理学1知识点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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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1

1.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

3.根据法的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

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4.法的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

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5.法的分类:根据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特别法,根据创制方式和表现方式

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不成文法,根据制定主体和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法、

国际法,根据地位、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根本法(宪法性法律)、普通法,根

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本体的法律为实体法(民法、刑法)、

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根据研究、保护利

益不同可以分为:公法、私法。

6.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

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7.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

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主要有习惯、判例和政策等。

8.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9.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0.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所调整的内容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

遍性的社会关系,如:刑法、民法,制定主体是全人大,修改主体是全人大;全人大闭会

期间,全人常有权部分补充或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非基本法所调整

的内容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如:商标法、专利法,

制定主体是全人常,修改主体是全人常。

11.法律保留: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

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

1

12.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1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

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

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

行。

14.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

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

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1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16.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17.非正式渊源的适用条件:如果没有法的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有歧义,或者法的

正式渊源导致的结果极端不公正,也可以适用法的非正式渊源。

18.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19.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

原则,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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