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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华、代传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VIP

李玉华、代传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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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华、代传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本案系由李玉华与代传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告李玉华与被告代传金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代传金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的房产出售给李玉华,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

(2)原告李玉华称,被告代传金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且在交付房屋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被告代传金则辩称,房屋交付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且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其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本案在第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进行了庭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玉华与被告代传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关于房屋交付延迟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代传金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质量问题存在,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代传金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原告李玉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焦点

(1)上诉人李玉华在二审中提出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房屋交付延迟的违约责任、房屋质量问题的认定以及一审判决对违约金数额的处理。上诉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代传金应于2019年8月30日前交付房屋,但实际交付时间延迟至2019年11月15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于房屋质量问题,上诉人李玉华指出,房屋在交付时存在漏水、墙体裂缝等问题,严重影响居住质量,这些问题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告知,且在房屋交付前,上诉人曾向被告提出过维修要求,但被告未予以妥善解决。上诉人强调,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其无法按照预期入住,要求法院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3)在违约金数额的处理上,上诉人李玉华认为,一审判决中确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低于实际损失,不足以弥补其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上诉人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应足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调整违约金数额,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此外,上诉人还提出,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其还遭受了额外损失,包括装修费用、临时居住费用等,这些损失也应由被告承担。

(4)相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代传金对争议焦点持有不同的观点。被上诉人认为,房屋交付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并非其故意违约。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被上诉人辩称,其已尽到了交付前的检查责任,房屋质量问题是房屋本身的瑕疵,与交付行为无关。关于违约金数额,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了违约行为和损失情况,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合理,无需调整。

三、一审判决及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玉华与被告代传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房屋交付延迟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代传金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房屋质量问题,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玉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在交付房屋前已对房屋进行了检查,不存在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的情况。

(3)关于违约金数额,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考虑到被告的违约行为及原告的损失情况,一审法院认为该违约金数额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维持。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代传金支付原告李玉华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4)上诉人李玉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包括: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房屋质量问题对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数额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四、二审判决及理由

(1)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首先,针对上诉人李玉华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但鉴于房屋交付后上诉人确实遭受了漏水、墙体裂缝等实际问题,这些问题对上诉人的居住造成了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减少房价款。

(2)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结合相关案例,认为上诉人李玉华遭受的损失应当得到合理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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