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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市博士和博士后管理工作,更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促进产学研融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73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6号)和《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省批准或认定备案的,在我市建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广东省博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站),以及上述单位的在站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经人社部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与流动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进行科学研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博士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已获得博士学位在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和博士站统称科研创新平台,建立科研创新平台的单位简称设站单位。
第四条?坚持“政府扶持、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协同服务”的原则,鼓励科研创新平台加快聚集一批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的创新型青年优秀人才,推动我市博士和博士后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经费的申报审批、监督管理按照《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获得广东省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和服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博士和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科研创新平台的遴选推荐、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设站单位及引进的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各项补贴待遇审核发放工作;
(四)组织开展管理业务培训,协助设站单位引进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对设站单位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五)配合国家、省做好设站单位、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做好设站单位、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开展我市年度绩效评估工作;
(六)协调落实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各项人才服务待遇;
(七)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博士和博士后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镇街组织部门、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各设站单位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和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博士和博士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履行与合作高校的协议义务,并制定相应的中长期发展工作规划;
(三)为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科研经费、薪酬待遇,做好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进出站、退站、评估考核、工资福利、户档迁移、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待遇申领、后勤生活保障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报科研创新平台。申请建立科研创新平台由拟设站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推荐,由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和提交资料,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申报通知执行。
第十条拟设站单位申请设立科研创新平台时,必须至少引进1名博士或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设立基地时,应得到流动站设站单位核准并签订共建基地合作协议,委托流动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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