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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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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设定权配置*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国务院: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或者虽已制定法律,但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且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国务院部委: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强制。地方人大: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两项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地方政府: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强制。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的,可不实施强制。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定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一般规则: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内实施,不得委托。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3、严循程序:报告批准;2人以上实施;出示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第18条)。4、紧急情况当场强制24小时内报告,补办手续。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第20条)2、涉嫌犯罪移送程序(第21条)3、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制作和交付决定书及清单;查封扣押期一般不超30日;不应或不需查封扣押的应立即解除;造成损失应补偿等。见第22—28条)冻结的特别要求(只限法定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一般限30日,30日后不批准延长的应作出解冻决定。见第29—32条)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行政强制法》解读姜明安拟解读的问题*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试拟稿起草1999年,人大法工委启动《行政强制法》草案起草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一审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该法为什么经历了那么长的立法过程?*该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涉及特定相对人权益、自由、安全与他人、社会公众的权益、自由、安全的平衡,此种平衡很难拿捏,必须填之又慎;该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的调整或重构,各方在立法过程中博弈不断;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控制和规范,这不能不影响有关执法部门、执法者的利益,从而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阻力;学者和实务界对该法涉及的重大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和主张,存在较多争议。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该法五次审议涉及的主要问题一审稿:1、确立体系:七章(第3、4章各设三节)2、确定调整范围3、确定强制种类方式4、确定设定权5、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6、确定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二审稿:1、增加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2、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封顶”3、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财物4、增加法院受理申请强执的期限规定5、增设不得在夜间、节假日强执和采取断水、电、热、气迫使履行的规定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三审稿:1、增加设定程序中的公众参与、论证评估程序2、确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不得委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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