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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孝兵与周端生、刘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VIP

许孝兵与周端生、刘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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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孝兵与周端生、刘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本案涉及许孝兵与周端生、刘文亮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许孝兵于2018年4月向被告周端生、刘文亮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到期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告周端生、刘文亮在答辩中称,原告许孝兵在借款时未说明资金用途,且借款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被告表示,其并不认可借款合同的效力,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被告还提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要求法院查明真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原告许孝兵提供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周端生、刘文亮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许孝兵与被告周端生、刘文亮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二、一审判决及上诉情况

(1)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原告许孝兵与被告周端生、刘文亮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周端生、刘文亮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孝兵支付借款本金一百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许孝兵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2)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许孝兵提交了以下证据:一是原审法院判决书;二是借款合同;三是银行转账记录;四是证人证言等。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周端生、刘文亮则辩称,借款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3)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许孝兵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周端生、刘文亮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被上诉人周端生、刘文亮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诉人许孝兵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上诉理由及答辩

(1)上诉人许孝兵在二审中提出上诉理由,认为原审法院对借款合同的认定存在错误。上诉人指出,被告周端生、刘文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隐瞒了借款的真实用途,存在欺诈行为。上诉人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欺诈条款的规定,主张借款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同时,上诉人还提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审查相关证据,导致判决结果存在偏差。

(2)被上诉人周端生、刘文亮在答辩中辩称,上诉人许孝兵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认为,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行为。被上诉人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关于合同订立原则的规定,强调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了解借款用途。此外,被上诉人还提出,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3)被上诉人进一步辩称,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判决结果公正合理。被上诉人指出,上诉人许孝兵在原审过程中已提供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被上诉人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未履行举证义务,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院审理意见及判决结果

(1)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人许孝兵与被上诉人周端生、刘文亮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了解借款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关于合同订立原则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双方均履行了诚信义务。

(2)对于上诉人许孝兵提出的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的上诉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未履行举证义务。同时,法院指出,上诉人在原审过程中已提供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3)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被上诉人周端生、刘文亮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许孝兵支付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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